从根本上说,政府对于工资收入起的是监管作用,一般企业也好,垄断企业也好,劳动力价格最终由市场决定;而市场表现的好坏,由社会贡献率的大小决定。
《工资条例》草案内容日前浮出水面。条例草案将突出“调低限高”,即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加机制和垄断企业尤其是高管工资的限制。在限制垄断行业高收入方面,草案要求垄断行业定期公布工资平均水平、涨幅、增长金额等内容。
初次收入分配的调整是一个具有持久关注度的老话题。分配是否公平,不仅事关民众的生活水准和社会感受,而且关系到未来经济的发展模式。收入分配失衡的态势如果持续下去,中低收入群体消费不起,而高收入群体已经完成一般消费,那么扩大消费内需就将成为一句空话,经济增长就会陷入被外部环境左右的不稳定周期中循环。《工资条例》草案的思路,不仅有弥合不同收入群体相互认同度不足的社会作用,对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也有助推作用。
社会各界对于垄断企业的高工资侧目已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至3倍,考虑到住房、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待遇上的差异,真实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之间。近年来,垄断企业与其他行业人群的收入差距还有扩大之势。遏制这一不良趋势,对垄断企业工资收入限高实属必要。实际上,这是对初次收入分配中存在问题的一次纠错。
毋庸置疑,政府力量主导的纠错是最有效率的纠错。政府对于平衡不同阶层财富水平的调控作用,任何其他力量都无法替代。但同时也要看到,假如纠错力度控制在要求垄断行业定期曝晒工资方面,则稍显不足。一方面,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来源多元化,仅仅定期公布平均工资水平,不能真实体现垄断企业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比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另一方面,垄断企业高工资实则出自借政策红利而获取的垄断利润,仅靠曝晒工资,无法从根本上理顺垄断企业的工资和社会回报水平,其高工资背后的结构性问题仍无从改起。
从根本上说,政府对于工资收入起的是监管作用,一般企业也好,垄断企业也好,劳动力价格最终由市场决定;而市场表现的好坏,由社会贡献率的大小决定。因此,如果垄断企业在占有较少公共生产资源的基础上提供了较多的社会贡献,那么工资再高也无可质疑。如果事实相反,则不仅要对其工资收入限高,还应该对其利润产生模式加以改造。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