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处级以上干部,县(市)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乡镇(街道)等基层站所负责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或招聘的领导人员等必须严格遵守,按照从简、廉洁原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大操大办,严禁借机敛财。(7月13日 《济南日报》)
目前,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整治领导干部借大办婚丧喜庆之机敛财问题已陷入尴尬境地:一边是政府频繁出台措辞强硬的党纪政纪规定,一边是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之机敛财之风愈演愈烈;一边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明察暗访,一边是操办者公开化或化整为零变相大操大办;一边是收礼者兴高采烈乐不可支,一边是随礼者入不符出怨声载道,甚至弄出“婚礼红包打白条”式的灰色幽默。社会风气遭受了严重污染,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真的成了千夫所指、万人痛恨的腐败载体。
其实,回过头来捋一捋,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党纪政纪条规,不说是多如牛毛,也已是不计其数了。在许多制度规定中,不仅明确界定了婚丧喜庆事宜、对象,还严格约束了举办方式、规模、参加人员范围以及违规的处理办法等。像济南市此次出台的规定,还明确“管辖范围内发生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可以说,规定得够缜密的了,也很严肃严厉。
问题是,这些党纪政纪规定并没有成为斩断敛财黑手的得力抓手,在客观上也没有产生严法纪、肃政风、树正气的积极效果,效力不大,效果不佳。甚至一些领导干部根本就没把法纪条规放在眼里,我行我素,无法无天,不服天朝管。
制度被束之高阁,形同虚设。如今,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人们的思想观念被“制度”化了的氛围中,一些人总会条件反射般地联想到“制度”。处长为儿子大摆升学宴遭举报,“折射”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软弱;局长借老父亲八十大寿大肆收礼,“暴露”了监督制约不到位;借婚丧喜庆敛财成为“老大难”问题长期解不了,“凸显”法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把一切疏漏都归咎于制度缺失,把一切希望都寄托于制度完善,势必意味着解决问题的思路,将被冰冷的制度堵塞了。
制度管根本,但制度不是唯一。其实,反思假借大办婚丧喜庆之机敛财问题的深层次根源,并不完全是相关制度建设缺失所致,而首先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备的道德品质严重缺失,是官德人品出了毛病,这才是最大的危险,此刻最重要的任务是换脑筋,不换脑筋就换人。我们不难想象,一名领导干部整天私欲膨胀,见钱眼开,唯利是图,巧取豪夺,他那颗贪欲之心所支配着的贪婪之手,恐怕连神仙都无法时刻掌控得住,一定是稍有机会注定要想方设法捞一把。
更何况,在“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的人治思维主导下,领导干部满脑子都是“官在上,民在下,法为官定,官于法外”,心目中根本没有什么法纪约束,只有处处畅通的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的特权,制度又能对他们起到多大制约作用呢?面对法治意识匮乏,再好的制度也常常会无可奈何。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你不是严禁大操大办吗,好啊,我化整为零,划时间,越楼层,分场地,小群多路多批次地操办,将大化小,你有整治妙方,我有规避之策,制度又有什么用。
说千道万,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自人人平等的公正性。制度要靠人来落实,需要执行者和被管理者共同努力。人是落实制度的主体,规章制度最终需要人去贯彻执行,特别是需要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示范。我们绝不否认规章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但这些特性既不会与生俱来,也不能一劳永逸,而是需要通过充分发挥人们主观能动性来实现,需要充分依靠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的公平与正义来维系。制度的执行者秉公办事,刚正不阿,敢唱黑脸,让“高压线”带足电,制度规定没个落实不下去的。制度的被管理对象视制度规定为“高压线”,严于律己,恪守规矩,不越雷池,就会尽情分享遵纪守法的自由乐趣。
同时,规章制度的威力不是自然形成的。最大限度地发挥规章制度的作用,还有赖于将其演化成一种人人自觉接受的文化。革命战争年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能够家喻户晓,人人遵守,个个牢记,那首脍炙人口易于传唱的歌曲功不可没。把一些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编成“三字经”、顺口流,方便了人们记忆和效仿。让领导干部借大办婚丧喜庆之机敛财成为见不得人的丑事,而不是人缘和本事的象征,同样需要廉政文化的积极做功,这一点很重要。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