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如何炼成的

2010年06月02日 07:12   来源:大河网   汪红光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规”。又一次强调:用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新京报》2010年5月31日)

  由赵作海、佘祥林等冤案引起的对某些刑侦部门“刑讯逼供”的声讨和批评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早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曾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一些地方政法委以及司法部门也多次以文件规定的形式制止刑侦部门搞“刑讯逼供”。为什么刑讯逼供依然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绝?

  公安刑侦部门“命案必破”以“破案率定高低”的政绩考核方式是主要的诱因。

  仔细解剖赵作海冤案,不难发现,此案从一开始就疑窦重重。连公安刑侦部门内部都知道此案在杀人动机、作案时间……等关键要点上无一可以定论。但面对上头一次次的催逼,面对媒体舆论的压力,正常的讯问手段逐渐走形,刑讯逼供成了“拿下案件”的突破口。法治道德堤坝一旦渗漏缺口,酿成的法制灾难将是民众不堪忍受的水深火热。

  本来公检法三权并立司法制度的设计是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只要检察院或者法院有一“权”坚持真理,刑侦部门费尽心机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都会露出本来面目,但很可惜,在目前已暴露的一些冤假错案中,公检法三家常常是联手“作案”,他们用互相包庇、互相支持的潜规则取代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明规定。让“科学”的制度形同虚设。

  如果不彻底割断公检法之间业已存在的利益联系,吸纳社会监督参与案件的侦破、公诉和审判,建立严格的错案问责连带机制,即便出台再多的“规定”,刑讯逼供的司法恶习还是难以“绝迹江湖”。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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