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观察家 > 正文
中经搜索

历史使人睿智

2010年04月09日 09:12   来源:解放日报   王泰平
    历史有时会惊人的相似。看如今的中美经贸摩擦,不由得想起40年前的日美“经济战争”。当年笔者在东京当记者,面对那场“战争”,如临“血雨腥风”之境。

    由于上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的增长率在10%以上,美国经济增长率却从1966年的6.6%下降为1970年的负0.4%,日本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加强,日本商品猛烈冲击美国市场。日对美贸易从1965年起转为出超,至1970年,美对日贸易逆差达14亿美元,1971年达27亿美元。

    正是在这种形势下,美国向日本发难,打压日本就范。美国一方面加强限制日本商品的进口,一方面加强美国商品向日本的渗透。美国限制从日本进口的重点是钢铁、家用电器、纺织品和小汽车。同时要求日本实行贸易自由化,增加进口美国的牛肉和柚子,并执拗地要求日元升值。

    在多个回合的谈判中,面对美国人的压力,日本人许诺而迟迟不予兑现,这使美国大为光火。于是,尼克松总统在1971年8月15日发表了矛头主要针对日本的新经济政策,宣布征收10%的进口附加税,使日美“经济战争”进入了新阶段。

    在尼克松声明的压力下,日本的抵抗不到两个星期,终于在8月27日决定实行浮动汇率,意味着日元实际上的升值。这一决定完全是违背佐藤政府意志的。直到尼克松声明发表的前几天,佐藤还强硬表示,日本不实行日元升值,但余音未落,就不得不来个180度的大转弯:日元汇率被迫浮动,当即升值率相当于5.47%。到12月19日,日元被迫升值16.88%,说明尼克松声明对日本打击之沉重。

    尼克松声明粉碎了坚持不实行日元升值的东京政府的顽固态度。在日美经济战争中,美国取得了一个重大的、战役上的胜利。8月28日,美国接近官方的报纸《纽约时报》在头版头条位置报道了日本实行浮动汇率的消息,并发表社论称,“日本决定实行浮动汇率是经济的合理性的胜利,是尼克松总统新经济政策的胜利”。

    继尼克松决定访华的消息如晴天霹雳打击日本政界之后,尼克松的新经济政策是又一个不宣而战的突袭。在尼克松新经济政策声明发表的第三天即18日,美国一家大报的社论指出,“美国的措施其主要目的之一,是迫使日元在实质上升值,由此减少美国对日本贸易的赤字。因此,双方利害的对立是非常清楚的”,指出尼克松的紧急措施表明日美“经济战争”进一步激化。

    尼克松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嫁祸于日本,这一点当时在国际上已成为共识。因为在那以前,日本拒绝调整日元的态度最顽固,使尼克松感到,如果不拿出征收进口附加税这一非常手段,已经不可能使日本坐到谈判桌上。

    近40年后的今天,人们看到,尼克松的魂灵重现白宫,他当年对付日本的“大棒”,如今又被白宫的新主人拾起来,在中国人面前挥舞了。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本月3日发表声明宣布,推迟原定于4月15日公布的主要贸易对象国际经济和汇率政策情况报告,意味着美国政府将延后作出是否把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的决定。但人们注意到,与此同时,美国总统奥巴马经济顾问、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萨默斯4日在接受美国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未来3个月中,美国将和有关方举行一系列高端会议,他说,在当前情况下,通过这些国际会议加强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协商,是促进维护美国利益的最佳途径。

    萨默斯这番话暗示,美国今后还将在汇率问题上对中国继续施压,不达目的是不会善罢甘休的。但是,美国人应该知道,中国不是当年的日本,中美关系不是当年的日美关系,中国更不欠美国什么。因此,当年对付日本的那套以邻为壑、嫁祸于人的“经验”是否还灵验,颇值得怀疑,而国人一读当年日美“经济战争”史,只会更加睿智。

    (作者系中日韩经济发展协会会长、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年巍)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观察家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