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凭啥就是“公共利益”

2010年02月25日 08:05   来源:钱江晚报   薛建国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一些从事拆迁法律实务的律师对此争论激烈。律师对搭“机关办公用房”之车,假“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之名,行“宾馆、度假、休闲等娱乐场所”之实的现状表示忧虑。

    忧虑的岂止是律师。其实,我们谁心里都有一杆秤:这些年,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干着无关民生,甚至与民争利的事儿还少吗?明眼人不说而已。现在又要把机关办公房划入公共利益范畴,难怪有人说,这是为那些擅长挂羊头卖狗肉者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

    机关办公房该不该划入公共利益,即机关办公房姓什么,我认为这不是问题的关键。人们对此反应激烈,根子是长期以来权力对民意的不敬。

    机关是服务民众的,打造“服务型政府”已是一句让人听了耳朵起茧的老话。什么是服务民众?前提应该是利为民所谋。然而,令百姓反感的是,不少地方政府为民服务的调子提得很高,行事的结果往往是与民争利。一句“机关建设需要”,想咋样就咋样,根本不顾及民众感受。

    服务民众,首先应尊重民意。我不知道,那些占了“好风水”建造起来的“培训中心”或“会议中心”有多少是征求过民众意见的?

    权力产生压力。“机关建设需要”是顶大帽子,在这顶帽子的重压下,民众还有什么话语权,故尊重民意也就成了一个幌子。

    机关办公用房姓什么?我看只能有一个姓,那就是“民”字。为人民服务的机关,不姓“民”姓啥?把这个姓给记住了,就会顾及民众感受,百姓就会少了许多担忧。

    如今,一些律师直指把机关办公用房划入公共利益是权力“越界”,是不是越界要看实际操作——如果机关办公用房最终划入公共利益范畴,就想在哪儿建就在哪建——哪怕它不是“培训中心”,是真的办公楼,就是与民争利,与民争地。公共利益不是强权符号,一切公共利益,首要的是符合公众的利益和愿望。惟有如此,才能说我们进入了公民社会。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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