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公房界定为公共利益的几个前提

2010年02月25日 07:53   来源:   张贵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一些从事拆迁法律实务的律师对此争论激烈。有律师表示,“不能说政府机关建房就是公共利益”,还有许多律师对搭“机关办公用房”之车,假“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之名,行“宾馆、度假、休闲等娱乐场所”之实的现实状况表示忧虑。(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律师们的上述质疑和担心,无疑是有现实依据的。以往往归属“机关办公用房”名下的“培训中心”为例,据此前新华社的报道,“目前全国尚未进入商业酒店序列的各级党政机关、大型国企培训中心至少超过10000家”。这些机关所属培训中心,虽然名为“培训”,但主要设施却并非“教室、图书室、宿舍”等,而是“星级酒店标准的客房,国际标准游泳馆、保龄球房,桑拿、美容、歌舞厅等各种娱乐设施一应俱全……”

    显然,如此机关“培训中心”,无论怎么评价定性,它们都与“公共利益”无关,只能归于非公共利益。

    其实,单纯地从理论角度看,将“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归为“公共利益”并非完全不合理。一方面,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资金原本来自于公共(纳税人资金);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国家机关并非商业性的私益牟利机构,而是公共服务部门——它的这种性质甚至比学校、医院等其他公共部门来得更为纯粹,既如此,学校、医院的建设都属于公共利益,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当然也应该属于公共利益。

    这种背景下,人们依然质疑和担心它的公共利益性质,那只能说明,在现实层面,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事实上已背离了它原本应有的公共性质了。这种私化异化的具体表现,除了以上提到的“培训中心”泛滥之外,在笔者看来,至少还有这样几点:其一,机关办公用房被用来对外出租营利。其二,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超标。依据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正部级的办公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副部到正司局,副司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面积标准分别为42、24、18、9、6平方米。然而我们在生活中看到情况却并非如此。如媒体近年曝光的,浙江省一省级单位配置最高人均办公面积超过220平方米。如重庆万州天城交通局,职工仅12人,人均办公区面积600多平方米;河北省临城县五星级豪华税务所仅4名干部,人均办公面积超1000平方米……最后,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规划、审批过程缺乏严格的公共审查、监督程序。

    所以,要想让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真正公共化,这样几个前提不可少:一,确保其与非公共利益实现“切割”——如与“培训中心”切割、杜绝私益化的出租牟利现象;二,严格执行既定的办公房建设标准,严禁超标建设;三,保证办公用房规划建设过程的公开透明、可监督,严格遵守公共化的审批管理程序。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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