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自主权是教改的“牛鼻子”

2010年02月11日 07:13   来源:广州日报   熊丙奇
    教育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就是政府放权。要把办学权、评价权、监督权交还给学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

    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出台进入倒计时。教育部部长袁贵仁2月8日表示,《纲要》文本会在春节过后、两会之前向社会公示。

    我们注意到,从去年1月和10月,由新华社刊发的温家宝总理的两篇文章——《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到最近座谈会中,温总理提到的四方面教育改革意见,都谈到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这一问题。这一问题,其实就是教改的“牛鼻子”。我国这次教改纲要能否“出彩”,就在于是否抓住了这一“牛鼻子”。

    推进教育体制改革,首先,需要清晰界定政府、学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力(权利)和责任。近年来,我国教育出现行政化倾向,家校矛盾、师生矛盾加剧,教育质量下滑,都与政府和学校之间、学校与教育者之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没有理清有关。其中,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尤为关键。具体表现为政府部门将举办权、管理权、办学权、评价权独揽手中,造成学校对行政的严重依附,失去办学特色与个性。

    其次,需要落实、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教育者教育自主权、受教育者评价、监督权的机制。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早已明确规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规定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益,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并未得到实施。究其原因,一是没有对应的机构,二是缺乏问责机制。

    以大学办学自主权来说,相应的治理机构,应是大学理事会(或董事会),大学的校长应由理事会(或董事会)遴选,重大战略决策由董事会(或理事会)制订。可我国大学,一直没有具有决策与遴选校长功能的理事会(董事会),那些号称有理事会(董事会)的学校,其功能主要是拓宽学校办学资源,用理事或董事的头衔去换取资源。

    落实教师的教育自主权,相应的机构,应是教师委员会(对中小学而言)和教授委员会(对大学而言),教师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与学术事务的决策,负责教育质量监控以及教师教学、学术评价。我国中小学,目前教师的评价基本上由行政领导做出。我国一些大学,虽设有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但基本上是摆设,由于学术共同体的缺位,导致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频发。

    而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则更是我国教育的最薄弱环节。从基本的制度设计上,我国教育给受教育者的选择空间十分有限,以“统一高考、集中录取”为最突出,学生在考大学时不能自由选择大学,进入大学后也不能申请转学,使学校间的竞争大大削弱。另外,中小学中没有代表受教育者利益的家长委员会发挥监督、评价学校办学的作用,大学中没有维护学生权益的学生自治组织,也使受教育者的权益一再受到侵占。因此,要保障受教育者权益,需要建立具有竞争性的考试制度和人才培养制度,扩大学生的选择权。

    在这次教改纲要制订中,上述机制的设计难以绕开。除此之外,建立问责机制也很迫切。1993年,我国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纲要明确指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可直到2008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仅为3.48%。这一前车之鉴提醒我们,如果没有严肃的问责机制,哪怕这次纲要写得很完美,但没有监督与问责,目标均未达到,方案提到的措施都未落实,是不是只有期待下一轮的《纲要》呢?

    概而言之,教育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就是政府放权。要把办学权、评价权、监督权交还给学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如果这次教改纲要的制订,能抓住这一“牛鼻子”,明确政府部门的教育举办与监管责任,切实赋予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建立保障中小学校本管理的教师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建立保障大学自主办学的理事会治理机构,推进学术自治和教授治校,将教育的发展纳入依法治教轨道,那么,这次教改纲要将值得期待,而这“出彩”的教改纲要也必然给大家带来教育发展的信心。

    (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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