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来禁政府越权

2010年01月06日 07:26   来源:长江日报   黎明
    广州规定在行政区域内,水、电、燃气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对企业、农民等收费的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以及市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这意味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与民生相关大事都将由人大决定。(1月3日《羊城晚报》)

    这个规定出自1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据地方媒体称,曾七易其稿的该《办法》,乃遵循上级领导关于“广州要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上率先探索、付诸实践”的指示而制定,“是广州民主法制建设试点的重要成果”。

    此新闻稿中的“广州规定”,四字大可玩味。作为专用地名、特指地区的“广州”,无法做出任何规定来,能做规定的只能是权力实体、权威机构。禁政府越权的规定,不能由政府做,但具体指明“广州人大做出规定……都要向人大报告”,这说法不光是听起来别扭,更不妥的是,此一说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聪明的媒体发现此处存在不好说清的问题,于是选拔了“广州”作为推出规定的主语。这里,妙就妙在既回避了“谁是规定人”的问题,又避免了公然说假话的嫌疑。

    “广州规定”四字,实际上有点混淆视听的味道。如果实话直说,一句“市委规定”也就得了,不过,要是这样实事求是地说,民主、法治与科学的味道可能就差了一些,甚至会让人们感到不太好理解。事还是那回事,不换说法就显得僵化保守,换个说法就成改革开拓。现在的诸多改革举措,大致就是这样“换个说法”的样子,要对上对下展示进步,遵照领导指示,是可以推进民主法治的。

    大事中的大事,是任用权和制裁权,分管了这件大事结果就是想抓什么就抓什么。一把手本来就可以否决、撤销二把手及以下各级官员的意见和决策,原来权力的运行特点就是这样,有了人大规定之后也还是这一特征。宣布“政府不得越位”,地方官员中被监督被鞭策的,最高级的官员到二把手封顶,而对最需要监督监管的一把手权力,可能监督起来仍有困难与掣肘。

    按宪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据说,“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实际中落实不太到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人大的角色在现实中还不够清晰,功能还不够明确。时而宣布我监督某某,时而宣布我自己监督自己,不管怎么玩花活,运动员、裁判员其实都是没有改变的一个群体。这样,设置机构再多其实还是一个机构在发挥作用,权限分得再清楚可能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上无助于局面的改变。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人大禁政府不能越位,又有谁来禁人大不越位呢?没有人民,没有人民选举出的、监督下的人大,人大也就成了一家子、几家子的小圈子。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小圈子内部的权力分配和关系调整,都无法必然地与民主法治与改革进步拉上关系。从根本上讲,人民,只有人民,才是禁止公权滥用的合法主体;撇开公民权利的落实谈监督与制约权力,积极意义虽不可否认,但还不是根本。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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