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需要的不止是“到期延续”

2011年12月05日 06:42   来源:武汉晚报   张贵峰

  住建部日前知会地方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要于2011年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府需在到期之后对限购政策进行延续。(12月4日新华网)

  在今年年底部分城市到期之后,“限购令”还需继续延期,当然十分必要。应该看到,自去年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颁布“新国五条”、各地陆续出台“限购令”,一直到最近,“限购令”的抑制房价作用,才刚刚可以说是“效果初显”——一方面,房价确实已呈现下降趋势、“拐点”迹象,但同时另一方面,房价下降的程度仍然还相当微小有限、调控成果仍需进一步巩固。

  这样一种房价走势背景下,如果“限购令”不能“到期延续”,保持调控政策应有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那么,势必会带来相当消极的效果。

  “限购令”还需延期、持续进行下去,但并不等于说,它本身就是不需要检讨反省的,更不等于说,它就是绝对可靠的。事实上,“限购令”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这诚如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最近坦承的,“这个政策(限购令)是个行政办法,是我们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

  “限购令”之所以“不得已”,从纯市场的角度看,固然首先是因为它只是一个“行政色彩浓厚”而非充分契合、完全遵循市场规律和交易原则的办法。而从房价调控本身长远治本的角度来看,“限购令”的“不得已”其实更体现在,它只是一个相当浅表、枝节性的措施,并没有切中房价调控问题的根本和要害。况且,“限购令”到期延续也并不是可以无限进行的,它终究还是要取消的。

  所以,在肯定“限购令”到期延续的同时,我们还应尽快找到并着手去完善能够取代它,足以常态长远调控房价、维护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

  那么,房价以及楼市调控的治本之策究竟是什么、都有哪些?此前许多专业人士已多有论及。比如,加大推进和落实保障房建设的力度,并将其充分地制度化,主要以“增加供给”而不是“限购”的方式实现房价调控;再如,完善财税制度、均衡地方与中央的财权事权匹配,彻底扭转和改变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过于依赖的局面。推动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促进土地交易的市场化和去垄断化等等。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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