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网友爆料,中科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所购买的打印机容量128M的内存条为6274元,而同型号的原装内存条售价只有600多元。该研究所解释称,网上描述的只是采购工作的中间过程,本月23日,采购办就已经注意到合同存在问题,并未付款,目前合同已经终止。(11月30日《京华时报》)
将“存在问题”的“天价内存条”采购合同终止,十分必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是,如果仅以此作为应对“天价内存条”采购事件的全部善后措施,显然不够。
市价“只有600多元”的内存条,进入公务采购合同之后,价格竟然翻了9倍,如此违反常理的价格虚高,显然不是一句“合同存在问题”就能让人释疑的。
人们会进一步追问:其一,类似这样价格虚高9倍的采购合同,在中科院的采购合同中是否只是个案,其他采购商品中是否还存在同样的问题?其二,虚高9倍的价格被写入采购合同并已生效实行,究竟属于一种怎样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公务采购中,“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存在问题”,而是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比如“贪污罪”,根据《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市价600多元的内存条,却以6274的天价采购,涉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当然,如果“并未付款,目前合同已经终止”的说法属实,这种企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未遂”。然而,“犯罪未遂”却并不是非罪的。依据《刑法》,“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就是说,“犯罪未遂”仍然应负刑责,只不过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政府采购法》虽已正式实施近9年,然而类似中科院“天价内存条”这样的采购事件,却依然时有发生,如天价U盘、天价电脑、天价豪车采购等;同时,公众对于采购的信任度也不高,据《中国青年报》此前调查,87.0%的人感觉当前“天价采购”现象严重,53.8%感觉“非常严重”。
除了许多论者早已指出的如“采购公开度透明度太低”、“缺乏第三方监督”等。
在笔者看来,另一个原因或许在于,目前对于公务采购行为的追责力度较轻、违法成本较低。如一句“并未付款,目前合同已经终止”便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如此一来,“天价内存”之后下一次天价采购事件的发生,可能不会太遥远。
(作者系评论员)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