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国税总局称准备就“房产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但形成具体意见需要多部门协调。有媒体引用财政部官员消息称,“房产证加名征税”的详细文件已经起草完毕,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有望本周内出台。(8月30日《新京报》)
近来,公众对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争议未停,房产证加名征税又“横空出世”,给人的震惊感,不言而喻。给具有夫妻关系的一方加个名,就需缴纳3%的税,谁不咂舌?即便两个互不相干的当事人,产生房产交易,其税率才占多大比例啊。
由此,笔者甚至过激地认为,对于房产加名税来说,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仿佛是一个阴谋。大家看,还有什么能让二者“结合”得如此“天衣无缝”呢?这或许是个荒诞不经的假想,但“司法解释”以及“房产加税”,都在人为地抬高婚姻成本,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就“司法解释”而言,欲界定个人房产所有者,必须找具备一定资质的评估公司和公证部门,对房产进行评估、公证。其中繁琐的手续、各类费用,以及因此花费的时间、精力,一定会让人吃不消。这些,是抬高婚姻成本之一。尤其,笔者以为有一种“假定”不容忽视,即在婚后1年、2年、5年、10年、20年、30年等年限上离婚,并且婚姻双方收入高低各异,对家庭付出的内容与形式各异,一味坚持房产权属归婚前所有者,公平吗?
之二,就“房产证加名税”而言,要缴纳不菲的税负,这对一个平常的家庭是个额外的负担。南京市对征收“加名税”,态度多变,反反复复,莫衷一是,不能不说是有出于法律依据以及道义方面的种种顾虑。
当恋爱婚姻成本被如此不断抬高,必须要拿钱来证明、来实施、来推进,其后果自然是加重民生负担,让人们的生活陷入艰难,说不定会成为压倒婚姻或家庭这只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料想,房产所有权对夫妻双方来讲,应该是有时限的。婚后一年或几年离婚,公证其权属当然有意义,而20年或30年后离婚,还要严格界定令其归属某一方,一定是没有意义的,更是不道德的。
正是站在这角度,笔者认为,不论是“婚姻法司法解释”还是“加名税”,都是再陷恋爱婚姻于不义,是制造民生灾难。“丑话”当然可以放在“前头说”,但“丑话”说得太多,来回说、反复说,天天谈、日日讲,恋爱婚姻家庭何来美感与美好?今后,只怕我们每个人只要进入恋爱婚姻,就需进入房产、财产的焦头烂额的争夺、猜疑及防范之中了。这是什么?是折腾。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