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伸向保障性住房的贪婪“黑手”

2010年10月27日 07:55   来源:羊城晚报   默 客

  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只是处以驳回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罚款5000元,并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房申请的惩罚。这跟其一旦成功申请保障性住房动辄获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收益相比,违法成本实在太低了,试问又怎具阻吓作用?

  经过长达6个月的复审,深圳今年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初审合格的7857户,只有6385户通过复审并于近日公示。1472户申请者为何被淘汰,此前闹得纷纷扬扬的虚报信息申请者是否会面临处罚?对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回应称,弄虚作假者必受到追究,近期将出台处罚细则规定。(10月25日《羊城晚报》)

  仅从报道来看,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不能说不严重———将近20%通过初审的申请者出局,比例不低;备受质疑的企业老板、驻深办主任等也通过申购的初审,弄虚作假、企图蒙混过关的情况不容小觑,也反映初审或存致命疏漏;即使是淘汰1472户后的复审公示名单,也同样有让人质疑之处:如37户零资产家庭,还有诸如“结婚时间不符合要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现居住地为廉租房”等。对此,政府无疑必须予以正视并进行调查和解释。

  保障性住房是针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公共福利之一。任何企图通过弄虚作假、虚报信息、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骗购保障性住房、牟取利益的行为都须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和追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表示弄虚作假者必受追究,近期将出台处罚细则规定,是符合社会民意和法律要义的。但不得不说,保障性住房已有十几年了,而且各地在保障性住房的申购过程中屡现“猫腻”,即使是深圳这样的发达城市,也是时至今日才准备出台相关的处罚细则,制度建构的滞后也堪称耐人寻味。

  制定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处罚细则,不仅要具体、细致、完备,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其处罚力度也须具阻吓、震慑作用。像《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规定,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只是处以驳回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罚款5000元,并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房申请的惩罚。这跟其一旦成功申请保障性住房动辄获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收益相比,违法成本实在太低了,试问又怎具阻吓作用?

  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在香港,如果骗购公屋或综缓,将会以“诈骗社会福利罪”而遭起诉。2007年,香港高等法院退休法官、82岁的李柏俭因隐瞒多个户口、海外物业及股票,申领综援及公屋(相当于内地的保障房)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便是“诈骗社会福利”的典型案例之一。实际上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基本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专家认为,应当按诈骗罪予以严惩。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健全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处罚细则,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严格按既定程序,严格执行有关的规定,自始至终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也至关重要。例如对申请者家庭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成员信息、收入状况、纳税证明等资料进行认真甄别、审核,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无误;在审核过程中,民政、公安、国土、工商、社会保障、税务、银行、证券等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互通,以避免信息审核的“盲区”等等。尤其是,必须防止保障性住房申购中的权钱交易、黑箱操作等“猫腻”的出现。

  保障性住房是针对特定人群的一项公共福利,其本质是体现社会公平。而骗购保障性住房恰恰粗暴践踏和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因而必须坚决斩断伸向保障性住房的“黑手”!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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