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管必须,公权介入却应消极

2010年07月02日 14:00   来源:千龙网   张天蔚

  从昨天(7月1日)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在网上开店的个人,必须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如淘宝网),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工商管理部门也将对已有的网店进行一次全面普查,以掌握店家的真实身份。这意味着,网上交易将进入“实名时代”,中国的网络交易环境也将受到更规范的监管。

  从目前可以收集到的舆论观察,多数网民、店家对实行网络交易实名制表示支持,譬如在一次有3000多人参与的网络调查中,便有接近三分之二的人表示实行网购实名制“非常有必要”,其理由则是“网络交易是虚拟交易,必须要有法规强制保证交易安全”。实际上这是一个完全可以预期的调查结果,因为在实体交易的信用状况尚且堪忧的环境中,交易双方互不见面的网络交易,更需要强有力的第三方介入,以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并逐步建立健全稳定、诚信的交易环境。

  目前,虽然有“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了相关的中介服务,并在交易环节起到担保作用,但在交易完成之后的后续服务阶段,这类中介机构则很难继续发挥作用。一旦在商品的售后服务、维修等方面出现纠纷,消费者面对素未谋面,甚至真假莫辨的商家,很可能陷入追索无门、投告无据的窘境。网店实名制虽然并不能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必然能够得到保障,但至少有了明确、真实的责任主体。

  除了以上合理性和必要性之外,网店实名制没有遇到更大阻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大多数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商,早已要求店家提供真实身份,在自发形成的网络市场环境中,实名制作为形成良好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已经被交易各方自发地接受,官方的介入,并没有对原有的交易环境带来太大的变化。

  不过,随着网络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张,可能发生的纠纷必然随之成倍增长,市场的自发力量却很难处理各种日益复杂的纠纷,公权力的适时介入也就顺理成章且十分必要。同样是要求网络店家的实名登记,但网络服务商的要求显然不具备行政法规的强制力,“办法”的实施有助于网络交易实名制的进一步落实,也为未来处理更多纠纷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至于有舆论认为,网店实名制很可能是国家对网络交易征税的前奏,并表示出一定程度的疑虑,担心一旦对网络交易征税,可能导致网络交易对传统交易模式的优势丧失,导致大批借助网店创业、就业的普通百姓因此而受到重创。这种担心固然不无逻辑上的可能,日益庞大的电子商务产业永远不承纳税收义务,既不公平,也不可能。但在当下强调就业、民生的政策环境下,即使政府试图对网络交易征税,对以解决就业、谋生为主要目的的个人网店,也一定会采取相应的减免措施。或者,一种按照经营规模实行的累进税制,也可以更长效地保证个人网店或小型网店的生存机会。有统计表明,目前参与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人数均已过亿,如此庞大的人群,并借助网络的力量,其参与公共政策博弈的能力,绝对不可小视。

  有研究机构统计预测,2009年,我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已经达到2600亿,2010年则可能达到4300亿,到2012年,更可能快速增长到7200亿。如此庞大的网络交易规模,必然要求越来越规范的监管,“办法”所提出的包括实名制在内的各项政策,为这种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唯一需要提出的是,参照以往经验,政府的监管和介入,应该是一种以不破坏网络交易的自由和活跃为前提的“消极”介入,而不是动辄人为设置各种门槛的“积极”干涉。前者,公权力扮演的是一个市场秩序的“守望者”,后者却可能成为破坏市场活力的“搅局者”。在这方面,以往的教训足够沉重。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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