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积金如何不被误解为“变相加薪”

2010年07月01日 07:24   来源:工人日报   赵志疆

  从7月1日起,江门市将在广东省率先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廉政公积金”由公务员个人与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缴纳存入个人账户,如果个人5年内没受处分,到期可兑现累积全额的70%,余款存至退休时一并领取;如果个人违纪违法,则按一定比例扣除账户资金上缴国库。按照缴存规定,每年财政支出预算近2000万元。(见6月29日《南方日报》)

  尽管被赋予了各种使命,但“廉政公积金”制度本身不过是“无过即是功”思路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只要在特定时间内没有犯错误,就能额外收获一份回报。

  针对外界关于“廉政公积金是变相加薪”的质疑,江门市纪委党廉室有关负责人予以否认:“现在这笔钱存进去了,用不了也提不出来,5年间如因个人违纪违法而受到处分,自己存进去的部分也将被扣掉。”这样的解释似乎经不起推敲——难道发放现金是奖励,发放定期存折就不是奖励了?纵使“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危险客观存在,但实际上并不大——此事本就“采取自愿原则,如果觉得经济困难或没必要的公务员,可以不参与”。如此一来,怎么能不被人理解为“变相加薪”?

  对于江门市4600多名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而言,财政支出每年近2000万元,不可谓不庞大,这必然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通过纳税购买了政府公务人员清正廉洁的服务,为什么还要他们为廉政额外埋单?当前某些公务人员腐败多发的根源,不在于其薪资福利多寡,而在于权力所受的制约不到位。正因为如此,公众才一次次见识到巨贪留恋蝇头小利的荒诞世相。如果不能有效约束权力滥用,与权力寻租的巨大收益相比,“廉政公积金”的物质奖励显得微不足道。

  “廉政公积金”是否行之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对公务员影响力的大小。可以断言,当一名公务员的违规收益远远大于“廉政公积金”的时候,难免会对其中的约束性条款视而不见。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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