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法治化解矛盾

——从都江堰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安置看社会管理
2010年06月29日 08:31   来源:四川日报   刘传建

  刚刚结束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参观了我省部分地震灾区,实地考察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筹城乡发展、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情况。这些地区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呈现出的社会稳定有序、群众安居乐业的现状,给与会者留下了深刻印象。

  法律是主体利益协调的基础和最好的调节器。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必须受法律约束,统一在法治原则之下,社会才能长治久安。因此,对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循法治化原则。都江堰市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安置工作中,遵循法治化解社会矛盾,在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充分显现了执政者的政治智慧。目前,该市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安置工作,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第一次摇号分配已经完成,顺利启动了灾后重建工作的安置阶段。由于在整个重建和安置工作中,以法治原则规范和指导全过程,至今没有影响社会稳定的较大纠纷发生。

  一个有上千年历史的县级城市,长年积累下的各种房屋产权矛盾,在毁灭性的大地震中顷刻暴露出来。毁损房屋和需要救助的住户与业主之间,产权关系不明晰,利益诉求复杂,是不少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棘手问题。如何处置这些矛盾,确保重建工作快速推进,又要在这个过程中使受灾群众普遍接受,这就只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予以规范。当不同的利益诉求导致矛盾出现时,如何处理,都江堰市首先想到的是法治原则。

  灾后重建中凸显的矛盾,其实也是由于利益诉求不同。重建初期,一些因地震造成毁损的危房是否拆除,全体业主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情况下,危房拆除需经全体业主同意。但是,地震灾害属于突发性事件,救灾重建等工作涉及公共安全。在为群众谋利益的执政理念指导下,市重建办充分发挥政治智慧,在把握《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政府维护公共安全这一职责的授权前提下,将《物权法》相关规定引入矛盾的解决方案,采用“双三分之二认可”的原则和“证据保全”方式,在充分保障受灾群众民主意愿的同时,在法治轨道中解决了这一棘手难题。同样,为了加快重建,及时安置受灾群众,该市重建办还创造性地出台了《毁损房屋无双证备案实施办法》,采取“原始要件备案”、“社区、乡镇核查”与“三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等科学有效的方式,将全市8300多户因地震毁损住房家庭双证不齐或者因灾缺失的补办,由原来可能需要三五年才能完成的工作,在短时间内很快完成,至今无一例因权属备案引发的纠纷。

  法治原则在都江堰城镇住房重建安置工作初期的成功案例说明,法律是人类的行为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存在的基础,以保障人民权益及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施行方法的一种社会生活规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因此,依法处理矛盾,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合理诉求。对另一部分人而言,在体现公正原则的法律框架下行事,即便未能实现自己的诉求或不能满足,也会心服口服,不至于出现影响到社会稳定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尽管都江堰市的这些经验是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取得的,但是对于一般状况下,如何体现法治政府原则,提高执政能力,以便在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领域中,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局面,克服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无借鉴意义。要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坚持法治是一个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 (作者系本报首席记者)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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