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能否“亡羊补牢”?

2010年06月26日 07:26   来源:大河网   南杨

  这几天,郑州的刘女士心急火燎,她的银行卡从未离身,但卡里的1.9万元却在北京被取走,两个小时后又有人在郑州取走她的钱。她到银行投诉,银行建议她报警,可刘女士找了派出所、经侦队,警方都以没管辖权为由,让她到被盗取地的警方报案。(见本报今日A09版)

  任何人遇见这样的事,大概都会被气个半死。对于银行来说,受害人来投诉时,你应该马上为她办理挂失,然后立即自查一下责任是否在自己身上,比如因自己没有尽到安全维护义务,不法分子在自助银行安装了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致使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即使自己没有责任,也要尽可能多地为报案人提供证据,不能简单地把受害人支到警方就完事大吉。因为客户办理银行卡,一方面是为了自己方便,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银行网络安全的信任,如果此类案件频发,即使银行没有责任,也会使银行的信誉受到损失,业务受到影响。

  对于警方来说,他们也没有理由让受害人到北京报案。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香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刘女士的银行卡从未离身,却被盗刷1.9万元,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她向发卡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该先受理,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但不能以‘不属于自己管辖’为由不接受报案。”可不知为什么,警方没有接受报案,而是把受害人往北京警方踢。

  退一步说,即使警方让受害人到北京报案的做法有法律依据,也不见得这种做法就很合适。我们想想,盗贼为啥能在北京把郑州人的钱偷走?还不是充分利用了银行营业点全国联网这一特点,也就是说,盗贼们能够“与时俱进”,已经把当代信息技术当成自己盗窃他人钱财的工具了,可我们的警方呢,他们还在用过去的老法律来对待这样的案件,让受害人千里迢迢到北京报案。如果盗贼又到郑州作案,那她是否要赶回郑州报案?如果盗贼又在海南取她的钱,她是不是还得坐飞机往海南飞……几个回合下来,单是路费就比被盗的钱多得多了!

  其实,盗贼们之所以要异地取款,就是钻了“应该到被盗取地的警方报案”这条法律的空子。我们不明白的是,既然盗贼们是利用互联网异地作案,必然会在互联网上留下痕迹或证据,如果警方能够及时地接受报案,当然也有可能利用互联网异地抓住盗贼,用“网上追捕”震慑犯罪。如果这样,刘女士银行卡上的钱被盗,也算起到点“亡羊补牢”的作用了。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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