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利润侵蚀工资”需制度激励

2010年06月12日 10:22   来源:中国网   朱四倍

  6月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从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800元上调至960元,涨幅达20%。在此之前,全国已有11个省区市上调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李滨生表示,“提高职工工资标准,有利于引导企业依靠改进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来提高企业竞争力,以改变‘利润侵蚀工资’的现象。”(6月11日 《人民日报》)

  与“一些企业以食宿费、福利费充抵工资;或是采取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定额等方式来规避最低工资制度的现象依然存在”相伴随的事实是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中常常发生异化——最低工资标准往往成为最高工资标准。正因为如此,各地上调最低工资给了公众期待,但也难免让人产生忧虑。

  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显示,虽然国家财政收入高速增长,但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却连续22年下降。工资标准与国民经济增长不相符成为上调工资标准的根本原因。事实上,即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在上调,但是,这种上调的幅度依然与公众的期待不成比例,远远落后于公众的期待。有调查显示,深圳在提高标准后,仍有七成受访者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有些低,就是明证。

  笔者以为,理性评估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并不多余,并且建立长最底工资标准的合理增长机制仍是社会应面对的,也是消除“利润侵蚀工资”现象的必然。首先,在最低工资标准中,最该关注的不应是“最高一档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应是“最低一档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可以用“木桶理论”或者说“短板效应”加以说明。最短的木板决定了木桶的容量,最低一档工资标准决定了该地区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否则,就有可能造成“短板陷阱”,并且无法避免企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异化”。

  其次,应制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合理增长机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应让推动经济发展的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底层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所以,应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增长机制,不仅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使他们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而且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再次是建立建立激励相容机制,提高企业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的积极性。通过给予遵守最低工资制度、尊重劳动者权益的企业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激励,而对不遵守相关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雇主以经济或精神惩罚,使保护劳动者权益与雇主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容,促进最低工资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实施。举例说就是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处以高额罚款等措施。

  最后是强化工会组织的代表和维权功能,提高集体谈判维权能力。强化工会的独立地位和维权功能,使工会和会员之间形成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加快完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工资、工时的集体谈判,保证劳资双方在工资分配的博弈中,达到公平的结果。国际上大量的经验研究表明,工会形式的集体协议机制对于促进工资增长的作用是明显的,集体谈判对企业生产率的提高也具有正面效应,因为集体协议有助于劳资双方沟通信息,改善劳资关系,提高生产效率。

  消除“利润侵蚀工资”的前提是制度相容机制的建立,也就是说,离开了制度合力的形成,不可能真正让公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利润侵蚀工资”。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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