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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侵蚀工资”必须改写

2010年06月12日 08:11   来源:广州日报   朱四倍

  6月3日,北京市人保局发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涨幅达20%。此前,已有11个省区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李滨生表示:“提高职工工资标准,有利于改变‘利润侵蚀工资’现象。”(《人民日报》6月11日)

  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增长机制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消除“利润侵蚀工资”现象的必然。

  首先,在最低工资标准中,最该关注的不应是“最高一档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应是“最低一档的最低工资标准”。最短的木板决定了木桶的容量,最低一档工资标准决定了该地区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

  其次,应制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合理增长机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应让推动经济发展的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底层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所以,应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增长机制,不仅能保障劳动者权益,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而且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再次是建立强制机制,提高企业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的自觉性。通过给予遵守最低工资制度、尊重劳动者权益的企业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激励,而对不遵守相关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雇主以经济或精神惩罚,使保护劳动者权益与雇主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容。

  最后是强化工会组织的代表和维权功能,提高集体谈判维权能力。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定额等方式来规避最低工资制度,使其在执行中异化——最低工资标准往往成为最高工资标准。正因为如此,各地上调最低工资给了公众期待,也难免让人产生忧虑。消除“利润侵蚀工资”现象,就必须警惕某些企业的这种本能冲动。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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