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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制度须赋权于工会

2010年05月19日 09:10   来源:郑州晚报   王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本报今日A24版)

    《工资条例》的出台,其实是顺应加快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趋势,也是为分配新政的全面展开做铺垫。

    但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问题,不仅仅是工种问题、社会分工问题,更是权力分配、权利多少问题。无疑,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必然阻力重重。在目前的财税体制、财权事权分配、GDP考核机制下,任何涉及一线劳动者收入、权益的问题,也和地方政府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正是如此,无论是《工资条例》还是分配体制的整体改革,从时间上说必须越早施行越好;但过高的期待,是不可能。因此不必指望,否则推进更难,造成公众普遍的失望情绪。

    务实地看,有妥协的出台和有妥协的施行,是现实的选择,哪怕只是微小的进步,至少是进步,比原地踏步要好。涉及分配问题的工资协商制度,不是一天两天可以解决。大部分一线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或许是个难以立刻缓解的事实,但我们可以做的是,尽早出台《工资条例》等更多保障劳动者收入、分配、权益的法规。

    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涉及收入分配改革的真正深入、劳工权益保护的真问题,还需要各项改革的同步推进。比如,从制度上强化劳动者议价能力。国际经验证明,有无工人利益诉求组织,工人工资一般有15%~20%的差距。这些事实上都对工会的作用和意义提出了新的要求。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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