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无责的“谢绝自带酒水”太霸道

2010年04月23日 08:17   来源:武汉晚报   乾羽教师

  21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这意味着餐饮企业将有权谢绝自带酒水,也有权对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4月22日《武汉晚报》)

  对于为何开禁“谢绝自带酒水”,规范制作方的解释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避免“问题酒水”进入餐厅。这样的理由恐怕食客不会领情:自带的酒水自己负责,我还不相信店家提供的酒水呢。而且,如果“谢绝自带酒水”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为何又菜点有问题只按售价的2倍赔偿,而不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损一赔十”?

  动机通常是无法讨论清楚的。作为消费者,当然会觉得这是个“霸王条约”,等于上门挨宰。作为经营者,也有理直气壮的理由:这是自家经营的买卖,我就是靠这赚钱。平心而论,双方的利益都有必要照顾到。

  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对应的。消协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应该注意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而不能仅听一方的表达和诉求。可以做一个假设,假设商家可以拒绝自带酒水,那么他们对应的义务是什么呢?如果没有这个义务的规定,所谓的权益保护就会成为一种不折不扣的霸权。

  在我看来,如果店方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权力,他们就应该对消费者承担这样的责任:保证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权,不能指定消费何种酒水;保证消费者接受规范的服务,价格必须合理。因为,在谢绝自带酒水成为“明规则”之后,顾客的权益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制约。此时,若没有对店家的规范和约束,食客成为“冤大头”也就难以避免。

  自带酒水是否合适,谢绝自带酒水是否合理,这些问题都可以再讨论。一个必须坚持的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的对应,不能只给予权利,不附加义务。规则制定者应多听听公众的声音,应预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通过讨论的深入使规范更加完善。

  小调查:

  你去餐馆会选择自带酒水吗?(共2555人投票)

  1、会自己买的,要便宜很多。 81.9% 2、不会,既然已经选择了出来消费,这钱应该花。 1.9% 3、视情况而定。 16.2%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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