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食品安全隐患为何都让消费者承担

2010年04月23日 07:50   来源:红网   张瑜(湖北大学)

(王乃玲/图 来源:红网)

  昨日,一份刚出炉的《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成了媒体记者关注的焦点。“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楚天金报4月22日)

  对此,武汉餐饮业协会负责人解释: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等进入餐饮单位消费,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餐饮企业难以找到出现问题的源头,难以追责,而谢绝自带酒水进店则可解决这一问题。

  按照此种逻辑,“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就是为了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对此,作为一个武汉市民,我觉得很难理解。

  首先,我不可能自己买瓶毒酒去毒死自己。所以,这个规定与其说是为了防范食品安全为消费者的考虑,不如说是为了商家的集体利益而制定,其考虑的出发点原本就不在消费者身上。其次,即便我不小心买了瓶假酒(假定有毒),然后我在酒店吃饭时就那么中毒了,我也不可能把责任赖在酒店身上,我的酒就那么巧跟酒店里卖的是一个牌子的?再次,如果我心怀不轨,买了瓶跟餐馆里卖的一样的酒水,然后吃饭把自己喝中毒了,并且把责任赖在餐馆身上想要诈取钱财,这样的代价对于一个精神正常的人来说是不是太大了?

  所谓食品安全隐患,其危害对象是消费者。而按照武汉《规范》和负责人的逻辑来看,食品安全隐患的来源也是消费者。“中毒的消费者,下毒的也是消费者”,你说我们消费者有必要这么犯贱吗?将安全隐患归咎在自带酒水的消费者身上,无疑是对消费者人格智商的一种侮辱。

  从2004年起,中消协曾多次炮轰过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2007年11月,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些地方的餐饮行业协会制订规定,将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合理化,成为商家态度强硬的后台。2008年4月,武汉江岸工商部门还在全市率先叫停“谢绝自带酒水”。

  如今,武汉餐饮协会出台这一经营规范,给予餐饮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权利,其背后的利益出发点,显而易见。用“防范食品安全隐患“这样的借口来解释其行为,不仅是对中消协的蔑视,更是对武汉广大消费者智商的侮辱。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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