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质量门”再起波澜:浙江省工商局日前透露,丰田汽车涉嫌向中国销售1700余种不合格汽车零配件,工商部门已对此立案;另据报道,截至目前,丰田已向浙江省251名车主支付了汽车召回补偿,人均补偿金额300元左右。车主因汽车召回获补偿,这在中国尚属首次。(4月8日《人民日报》)
任何一种汽车都难免出现质量问题,但对于丰田“质量门”,中国消费者感到郁闷和愤慨的是“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丰田对美国车主给予了上门维修和交通费、误工费等方面的补偿,并准备接受美国政府开出的巨额罚单,然而对于中国车主的赔偿要求,丰田一直不予理睬。此次浙江省251名车主人均获得区区300元左右的补偿,是在该省工商局反复调处、拒理力争之下,丰田公司才勉强同意,而其他地方的丰田车主可能连这点补偿都得不到。
所谓“店大欺客”,很多人都认为丰田是在欺负中国消费者。在笔者看来,与其说丰田欺负的是中国消费者,不如说他们欺负的是中国法律。换言之,中国的消费者受欺负,并不是中国的消费者软弱无能,而是我们的相关法律规章“软弱可欺”。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汽车召回制度早已非常成熟,无论是消费者获得经济补偿,还是政府开出巨额罚单,一切都是照章办事。反观中国,从1984年德国大众到中国合资开始,一直到2004年,汽车召回制度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之后虽然勉强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却残缺不全、四处漏风而“软弱无能”,过于照顾汽车厂商的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权益。
比如,中国车主若因汽车质量问题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欲投诉某个汽车厂商,须由车主先行举证,否则不予受理。要举证必先检测,而眼下中国的汽车检测费用畸高(甚至高于汽车售价),具有汽车检测质资的单位全国仅3家,这3家单位一般还不受理个人汽车检测——这无异于把消费者逼上绝路,出事之后唯有自认倒霉。
再比如,对于汽车召回过程中,汽车厂商应否给予车主相应补偿,应否提供同型号车辆供车主临时使用,中国的相关法律规章并无明确规定。既然法律没有作出要求,汽车厂商自然能省则省。此次浙江省工商局为车主争取到补偿,依照的是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显然,浙江省的地方法规并不能保障其他地方车主的权益。
问题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中国的相关法律规章不健全,才让“丰田们”滋生了极强的优越感,中国的消费者才被丰田欺负。而中国相关法规、制度建设长期滞后,不得不说,一方面与我们长期对跨国公司实行“超国民待遇”有关,另一方面与我们有意“呵护”国内汽车工业发展有关,两方面加起来,即是与我们长期漠视消费者的权益有关。
只有法律有尊严,消费者才会有尊严,只有法律着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才可能免受欺负。丰田的“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对于我们是一个教训,也是一个契机,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是避免中国消费者再受欺负的长远之计。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