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4月18日《新京报》报道,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提出,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把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责任,体现在两方面,第一,这项工作应该作为官员的政绩考核;第二,工作不力要被追责。
问责不能只是说说而已,动真碰硬,才能发挥作用,为此,笔者建议做到三点。
问责指标具体化。从通知内容看,总的目标是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具体任务则有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为便于考核,这些都应该指标化。举一个例子,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究竟上涨多少属于过快,需要问责?如果连这都不明确,如何问责?
问责措施规范化。就考核办法而言,可实行两个“统分结合”:既考核政府总的责任,又具体考核国土、规划、房管、银行、财税等职能部门的责任;既从最终效果上考核房价控制幅度,又具体考核贷款政策落实、保障房建设任务、打击投机性购房等情况;可以实行以房价上涨幅度控制目标为主的百分制记分。在问责办法方面,对应不同的得分规定相应的问责措施,如作出检查、公开道歉、限期整改、责令辞职、免职等。如此,失职官员只要对号入座,就可以知道对应的处置办法,避免处罚的随意性。
问责程序公开化。不仅要透明,而且要民主,即对问责官员,公众不仅要事后知情,而且要全程参与监督,同时公众也有权提出质疑和举报。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