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重组的“破窗效应”亟待改变

2010年03月25日 08:0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蒋悦音
    笔者以为,目前A股市场出现的一些上市公司虚假重组行为就像一个“黑筐”,内幕交易、财务造假、价格操纵等“黑桃子”都能往里面装,造成的“破窗效应”对于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一个极大挑衅,对此应予以重拳打击。

    实际上,虚假重组因为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且常常伴随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狼狈为奸”行为,早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明确告诫: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其中所指的“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妖股”背后不是有与重组有关的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就是存在对股价有影响的重大信息未及时披露。近年来A股最知名的连续封涨停板“搭天梯”的妖股中,2007年*ST金泰的连续42个涨停板、2009年高淳陶瓷12个交易日内的连续11个涨停板可谓是其中的“年度妖精明星”,而两者均存在上市公司壳资源重组的背景因素。

    从本质来看,保住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而向这些“植物人”型企业输入其他资源以避免退市,是这类重组层出不穷的源动力。当这种行为成为A股市场内幕交易、价格操纵和重组概念炒作的重灾区时,监管部门曾出台政策进行规范: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但是这个规定也只是止步于“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因为只是“调查期暂缓”,所以缺乏对这些行为进行后续的惩罚性举措,实际威慑力很小。

    由此可见,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大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等证券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遏制上市公司虚假重组呈现“破窗效应”的唯一选择。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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