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费率,既要上浮也要下调

2010年02月12日 08:12   来源:南方日报   洪丹
    官方对于整治酒驾再出新招。公安部、保监会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驾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15%之间,醉驾违法行为一次上浮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30%之间,累计上浮费率不得超60%。

    自从各地恶性酒驾事件涌现,一些肇事者被相继判处高刑罚,官方对于打击酒驾的力度以及坊间对于酒驾的关注度,可谓持续高涨。今年四川“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建议,将酒后驾车、闹事、飙车而发生撞人事故定性为二级谋杀,并判以巨额赔偿。姑且不论这些词汇能否与现行法律相融合,但确实代表了民间很多呼声。于官方层面,最明显的是,各地纷纷启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夜检、日查,有针对性的不定期查处酒驾成为一项日常工作,丝毫没有手软的意思。不久前公安部交管局公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指出从2010年4月起,酒后驾驶如果被查获,将一次扣12分。这意味着一旦酒后驾驶(注意,并非“醉酒驾驶”)被查获,直接取消驾驶资格。好家伙,不管你是菜鸟级新手,还是号称久经沙场的老司机,乖乖从文科一步一个脚印重新考起吧。

    打击酒驾颇有点全面突围的感觉。在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对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此外还呼吁,将“醉驾者纳入银行不良记录”。这次则轮到了交强险———实行酒驾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打算用经济手段予以阻吓。方法好则好矣,但总难免心生一些疑惑。购买交强险是车主的义务,对于公车而言就是单位的责任,但是酒驾却是私人行为,可能跟车主无关,更跟责任单位无关,板子有没有可能打错屁股?其次,所谓“费率浮动制”确实是国外比较常见的一种制约交通违规违法的手段。但众所周知,交强险的数额是根据正常事故率计算出的,已经包含了保险企业应得的利润。那么,“浮动”既然有上浮,就必然有下调。一年下来,滴酒不沾、遵纪守法的车主,是否能因为拒绝酒驾而享受额外的优惠费率?无奈通知语焉不详。如果没有下调的可能,而凭空多出的惩罚金又都划归企业,是否在变相增加相关企业本已丰厚的利润?

    许多人都说,打击酒驾不是一个孤立的命题。此言诚然不假。酒文化在我国根深蒂固,但当我们在挖空心思考虑如何严厉惩罚的同时,是否也能像当初日本在本土树立垃圾分类意识一样善用“甜头”,通过奖励形式鼓励人们自觉回避、拒绝酒驾,违法者因违法行为而多付出的成本用于分摊守法者的成本,这样至少能保证没有人可以借助打击酒驾的名义而获取额外利益。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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