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卖地收入960多亿元,安排6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只占了0.6%。”——据1月31日《广州日报》报道,广东省人大代表李永忠在广东省两会期间审查预算草案时发现,广东卖地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低于国家政策规定。
那么,国家规定的比例是多少?国务院2007年发出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对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做了如下规定:第一,地方财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第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第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第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可见,仅“卖地收入”这块,提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便“不得低于10%”。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政策规定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严肃地贯彻和执行。
在楼市调控方面,无论是过去的“国8条”、“国6条”,还是最近的“国4条”、“国11条”,以及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谓不少,但到了一些地方,往往波澜不惊。原因何在?在一些地方,房地产成为了支柱产业,对GDP的贡献不容小视。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政策规定往往难以落实。
遏制高房价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政府通过政策调控改变楼市的供求关系,让低收入人群乃至中等收入“夹心层”人群,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对此,中央三令五申。然而,一个事实是,到2006年底,全国尚有145个城市未建立廉租房制度,而已经建立廉租房制度的512个城市,也只盖了区区5万多套,平均每个城市100多套。去年上半年,广州市政府宣布,当年将新增1万套廉租房。偌大个广州,这个数字恐怕杯水车薪。经济发达地区尚且如此,遑论其它地方了。
为改变这种状况,中央自2007年开始逐步加大保障住房建设,并于2008年底推出3年9000亿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解决1000万户困难群众住房。后来,又从4万亿投资计划中拿出4000亿元,一共可以兴建1600万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可以说,保障性住房建设从来“不差钱”,差的是地方政府的态度。 因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开发,势必要拿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这对卖地生财的一些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种损失。更重要的,保障性住房的增加有可能改变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格局,抑制房价飙升,土地价格也会受到影响。
在理念和目标上,是把房地产当作民生问题,希望房价能够让大部分老百姓承受得起,还是把房地产当作经济问题,土地出让金和税收成为最关心的问题,其导致的结果差距很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因为有理念和目标上的偏差,才导致许多很有针对性的调控政策在一些地方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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