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在深入分析这近半个世纪的环境政策之后,许多评论家认为所谓的新环境问题实际上已经存在了一个世代以上。很多问题和此前的情况基本相同。
首先,我们分析的目的是要区分开两个主要时期的发展阶段,法国环境政策的真正整合大约在1992年的里约会议,这也是欧洲环境框架计划的诞生之时,人们当时呼吁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这两个时期之间的演变可以概括为一个理念:“从地方到全球。”在制度层面,我们则认为有三个时期,包括1971创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机构调整合并;以及开放的格勒纳勒环境论坛使得环境议题受到重视。
其次,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在于创设环境保护部,它在治理工业污染,尤其在污水和废物处理等方面取得了进步。针对环境问题的国家规划有助于巩固现有的行政机构。但我们发现,在某些行业——交通、运输、农业——尽管在治理和政策上有所变化,但具体的投入仍然不够。实际上空气污染物、水或废物的环境状况已经恶化,再加上多层次(这些地区其他污染物或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当前的体制将不足以抵制环境气候灾害增加的风险。
此外,法国是整个欧洲和全球变化的一部分,间歇性干预政策的二重性是其特定的风格,它往往会动摇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兴趣。环境保护部在1971年创造了“整合的环境制度”,而国家则宣布要发生“大规模的改革”。现在回想起来,过渡阶段体制的失败不代表全体失败,它可以筛选在每个周期内涌现的先进经验。例如,征收碳税,这是在1990年被否定的想法,却在2009年被作为先进的思路。这种问题需要一种政治回应。格勒纳勒环境论坛的目标便是促动一场“绿色革命”,为制度的发展和演进贡献了力量。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