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上除了传统计划经济的习惯行为、政策上的不公正待遇,是我国民营企业所具有的独特性环境和条件,这也不是即刻和瞬间可以消失的,即便政策给予足够大的调整和改变,也需要观念和意识的渐进适应。但是,我们要看到,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和公正,任何差异性待遇和歧视都要以法律加以判别和矫正,要用法律来保证这一进程的不间断性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交了19件提案和5件大会发言,共8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排在首位的是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税费负担重的建议。无独有偶,工信部相关官员近期也指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突出,随着利率、存贷款准备金率再次调高,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可能加剧。
融资困扰几乎是各国中小企业的共同难题,并非我国独有,但我们应该找出一般性问题。概括地讲主要有:一是中小企业的风险大、不确定性大、破产率高。通常创办期5年的时间内,破产率高达30%-50%;二是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的规模小,决定了固定成本可分摊性弱,规范信息的成本支出是不经济的,为此难以提供规范和标准信息以供决策判断;三是财务不透明,财务缺乏必要的账务,财务制度不正规、不规范,无法正确地判断财务状况;四是交易费用高,即贷款的运作费用高,通常信息收集、调研、分析、决策的费用是大企业费用(按单位计价)的6-8倍。
同样,我国民营企业也普遍存在着这些问题,涉及规模、技术、资本、财务、制度、规范等,从民营企业自身来看,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匮乏,而且偿债能力弱,加上经营观念和管理模式的相对落后,财产抵押实力不足,没有完整的、令人信服的信用记录,缺乏信用基础,加大了银行向民营企业融资的风险,极大压缩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空间。特别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准确性较低,要规范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制度,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另外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也不健全,因此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平衡发展与规范、效率与风险的关系,提高企业自身发展和治理的素质,实现治理结构合理化,引导民营企业向资本社会化方向发展,尽管家族式管理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市场惯例和规范也要求必须吸收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要素,并加以改良和融合。
对于一般性和通例性的问题,我们就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经验和办法,有效地、有选择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加以引进和推进。据介绍,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均具备各种金融政策解决小企业资金来源问题,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作为一个永久性的联邦政府机构,解决小企业资金不足;日本有三家政府直接控制和出资的小企业金融机构;德国则有专为缺乏资金但有市场前景的小企业提供低息融资的银行。应当看到,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为了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也出台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如组建民营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鼓励和支持四大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经济贷款,建立民营企业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体系,开辟中小企业直接上市融资等等。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些措施还没有使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为,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表层上看是市场的自身选择,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体制和制度问题。
由于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原因,政府和国有企业有着同一产权主体的孪生现象,民营企业作为另类成分,天然具有相斥的现象,也就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民营企业的“歧视”问题。因此,习惯意识和传统惯性的影响,金融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不能一视同仁,甚至还深深地烙印着政治纪律的约束。尽管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进行了股份制的改造,但借贷业务的惯性做法也难以迅速改变。由于我国四大银行控制了银行信贷市场70%以上的份额,在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受行政干预的体制特性,对民营企业有一种天然的“歧视”,这也是我国对待民营企业政策的鲜明折射。
反映政策“歧视”和非国民待遇的实例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比如,对同样数额的不良贷款,贷款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发生了不良贷款,银行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如果是民私营企业就可能被政府有关机构和部门施以超经济手段的制裁、甚至超常规的司法追究。再比如,民营企业的贷款手续之繁杂,抵押条件之苛刻,对抵押品要求之严,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所不可想象的,使民营企业望而却步、难以逾越。再如,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时,许多不良资产可以通过剥离、核销、挂账、停息等办法处置,外资企业将部分利润投资可在税收上减免,而私营企业却不能享有同等待遇。此外,民营企业在贷款、融资存在难以逾越的门槛、同时还存在进入的壁垒,特别是相当些行业,民营企业显然是禁入的,这其中私营企业甚至不能企及外资企业的待遇。这种政策性差异和歧视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因此这些政策上残留的缺陷,亟待调整。
在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上除了传统计划经济的习惯行为、政策上的不公正待遇,是我国民营企业所具有的独特性环境和条件,这也不是即刻和瞬间可以消失的,即便政策给予足够大的调整和改变,也需要观念和意识的渐进适应。但是,我们要看到,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和公正,任何差异性待遇和歧视都要以法律加以判别和矫正,要用法律来保证这一进程的不间断性。
假设有了政策的支持、有了法律的保障,是否就可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呢?民营企业融资难具有独特性问题还包括,民营企业信用和信用评价问题。我们知道,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对民营企业进行融资安排,首先要对企业的信用作出判断和评价,有信用就可以安排贷款,无信用就不能安排贷款,这是天经地义。要对信用进行判断和评价就需要得到信用信息和信用资料,有了企业信用信息,针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判断和评价,融资就可以有针对性的通过信用的方式、抵押的方式、担保的方式、政府扶持的方式等加以解决。
从哪里可以得到企业的信用资料和信息呢?在这里不是说信息不对称造成索取信用相关信息费用昂贵与否的问题,而是我们在公开的信息渠道中根本无法得到,无法在政策上、制度上、体制上保障能够得到信用信息和信用资料,既然缺少信用信息获取的来源和渠道,缺少信用体系和制度的建设,缺少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用信息的获取渠道和信用状况的了解、研究、分析和判断,就不能建立企业与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接,民营企业的融资平台就不可能建立,融资难问题也就显而易见了。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和欠发展的核心体现,是不容小视和忽略的重大问题。
(作者为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理事,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