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倍增计划完全可以实现

2010年06月17日 08:31   来源:南方日报   徐印州

  调整政府财税收入的分配,这笔巨大的收入完全可以支撑收入倍增计划;企业可以通过“减税补薪”等办法实现工资倍增;对于困难群体,政府可以在提高低保标准、完善社会保障的同时,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就在各地纷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之时,人保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再次提到“收入倍增计划”这个敏感话题,引起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在各种评论之中,难免有一些风凉话,讥讽“收入倍增计划”是“画饼充饥”,是“冷玩笑”,其实风凉话流露出百姓们对收入倍增的高度忧虑———非不欲也,恐不能也。

  若“十二五”计划仍然不注重收入分配,不认真转变发展方式,必将加剧分配不公

  “收入倍增”并非今日话题,有专家早在几年前就多次提出过类似观点。“收入倍增”也非几位专家的发明,日本早于上世纪60年代初,当时的池田内阁就实施过,计划实施的第7年便实现了国民收入倍增。到1970年该计划完成之时,日本的GNP已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位,并且一直保持至今。在一些地方,如广东省早于2008年就有工资倍增的计划,当时广东省曾提出力争全省职工工资每年递增14%以上,2012年的工资水平要比2000年翻两番。随即广州市也提出从2008年起,力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递增12%以上,到2012年广州在岗职工平均年薪比2000年翻两番。遗憾的是,这两个计划由于当年遭遇汶川地震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双重影响,被暂缓执行。尽管如此,2009年广东省和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取得了较大的增长:广东省为21574.72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两万元大关,增长9.3%,扣除物价因素影响实际增长12%;广州市为27610元,增长9.1%,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1.6%。这说明该计划从总体上符合国家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导向,实际增长也相当可观。

  改革开放时至今日,我国居民收入和劳动收入的增长仍低于GDP和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水平,实施收入倍增计划十分必要,这样才能真正使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人民。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分配不公,尽快较大幅度地提高困难群体的工资水平,从而实现平均收入水平的倍增,是匡正分配不公、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实现收入倍增,才能真正做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使消费在“三驾马车”中成为“头马”,充分发挥拉动经济的最重要作用,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目前各地都在酝酿制定“十二五”计划,多数的思路还是过度依赖投资拉动,千方百计追求“大产业、大平台”。如果“十二五”计划仍然不注重收入分配,不认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继续走投资拉动的老路,必将更进一步扩大资本收益与劳动者收益的差距,加剧分配不公,挫伤各行各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社会和谐。

  收入倍增计划完全可以实现,越滞后推行其边际效益越弱

  首先,改革开放30多年已经积累了丰厚的社会财富,可以用之于民。从2000年至2009年的10年间,国家财政收入年平均增速高达19.7%,远远高于GDP平均增速9.73%,更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目前国家财政对GDP占比超过20%,调整政府财税收入的分配,这笔巨大的收入完全可以支撑收入倍增计划,还富于民。其次,我国的税收制度还有足够的调整空间,百姓担心企业工资不能如公务员一样实现倍增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减少企业税负“减税补薪”等办法来解决。同时,对于困难群体,政府可以在提高低保标准、完善社会保障的同时,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工资迈向“倍增”。还可以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和开征“第二套住房”物业税等手段,调整分配不公。俗话说得好,有钱就有办法。只要国家有足够的实力,人民就不应该也不会守着自己积累起来的金山没有好饭吃。

  推行收入倍增计划此其时也,越滞后推行,百姓的期望值越高,公平感越差,实施难度越大,改革的边际效益越弱。当然,收入倍增计划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要妥善处理社会各阶层、经济各部门和各类产业之间的不同诉求,牵一发而动全身。收入倍增计划的设计务须周密,操作与运行必须慎之又慎。社会各界也需寻求对收入倍增计划的共识,不能让“不患寡患不均”的观念阻碍实现人民收入的合理增长。现在看来,这个计划很难在一省一地先行先试,一旦实行必然在全国全面铺开。因此中央必须做足后续改革的功夫,严密配套。如果改革的配套不足,后劲乏力,会弱化改革的效应,甚至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骚动,事与愿违。

  作者系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广东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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