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期以来,从社会到法院,都不断地强调、宣传司法的人民性。于是,有人认为,这些做法,会某种程度上损害法律的权威、法官的权威。人民性究竟与法律的权威、法官的权威是对立关系,本文不作讨论,只就法官履行职责时当拥有的权威作以简单分析。权威,意指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对当今的中国人而言,提到权威,很多人会想到当年政治环境里的"威权";我们所要谈到的,当然不是权力、暴力压制下的权威,而是法治语境下的权威。
法官的权威无异只有来自于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全体公民,包括法官自身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可以说,法律的权威,在不能被自觉维护的时候,完全可以依靠国家的暴力机器来维护;法官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人,其权威的维护,自然不能依靠国家暴力机关来实现,主要是通过其行使职权体现出来,尤其是以其作出的裁判文书为载体。目前依然广泛存在的"执行难"现象,充分说明了法官的权威在其行使职责的过程中,是被打了折扣的。
法官的权威受损,既有国人缺乏法治信仰的原因,也有法官自身的原因。仅就法官自身而言,我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法官的素质不高。素质不高的人能成为法官,我想,绝不是自己身为法官就替自己所在的群体辩护,这种状况实在不能仅仅盯住我们的法官或法院领导,因为,我们可以从我国的人事干部制度方面考察一下。什么样的人能进入法院工作,法院没有人事权,甚至连参与把关的权力还会被剥夺;就是进入法院后,院长只能任命助理审判员一级,审判员以上,其只有提名权。如果说法官不能任命法官是一种常态,大家可以接受的话,我国法官的免职以及可能面临的纪律处分(违法犯罪除外)却是颇受诟病的。《法官法》颁布施行后,很多人对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寄予厚望,而其后的执行未免又太令人失望;真正具备法官资格的法官,切身接触到此类现象,惟有叹气而已。而当一名当事人理直气壮的对一名法官发出这样的质问,"什么素质?"我们不难想象,法官的权威早已荡然无存。
所以,当有法官违法违纪被社会知晓后,很多人不约而同的会发出提高法官素质刻不容缓的疾呼;尤其几位大法官因罪入监后,极大动摇了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官的信任,法官的权威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挑战。一段时期,身为法官的人们,几乎不愿他人提及黄松有三个字。但是,却又有着讽刺意味的是,黄是公认的学者型法官,能一步步走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的高位,当然也是高素质的法官。如此高素质的法官犯了罪,与执行难这类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相比,显然与培根的水源和水流之喻有着相通之处。高素质的法官犯了罪,对法律权威、法官权威的损害远远大于执行难所带来的危害。
当然,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类似,法官的权威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外部原因尽管有千种万种,按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内因毕竟是决定因素。法官权威的维护,需要法官自身努力的呵护。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