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绩炫耀”若不制止,公安部通知必无疾而终

2010年07月27日 07:17   来源:红网   鲁开盛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河南公安厅已向全省转发,并规定发生此类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责任。(7月26日《大河报》)

    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能不能将嫌疑人进行游街示众?当然不能,绝对不能。不要说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尚不够极刑,即使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重刑犯也不能被游街示众。虽然法律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但其最后的人格尊严也应当受到尊重。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有规定: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犯人都可按照《监狱法》享有他们应有的尊严和人格,而对于未经法院宣判有罪的嫌疑人,“游街示众”是不是有点暴力呢?

    还是先来看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事诉讼法》第212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再来看历年来有关部门严令不得游街示众的发文:

    1984年11月21日,中宣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明确指出:“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

    1986年7月2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1988年6月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称:“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07年3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第48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俗话说“三令五申”,请问这禁止游街示众的“联合发布”是几令几申了?

    游街示众,是与法治信仰背道而驰的恶树之果。以暴力和羞辱方式对付违法不是文明社会选择,因为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事实上,我们法治步履蹒跚的根源不是缺少法律和法规,而是缺乏有效的事前警告、事中监督和事后惩处。

    “政绩炫耀”若不制止,公安部通知必然还会无疾而终。说白了,游街示众其实是地方政府假借民意而搞的政绩炫耀。虽然客观上这种政绩炫耀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震慑违法犯罪的效果,但是深层次上其程序的非正义无法带来结果的正义。广场效应的灾难,三十多年前我们已经为之付出过巨大代价了。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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