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之冤(图)

2011年01月23日 06:56   来源:西安晚报   文/马广志 图/美堂

    1月19日,河北雄县老板高志新送为自己打工的一对河南周口籍民工夫妻到霸州火车站乘火车返乡,同时还顺路带上在雄县另外一处打工的这对夫妻的两个儿子和他们儿子的工友一家三口人。高师傅说:“本想做件好事,没想到却因此被霸州市城管局以‘非法营运’为名罚款一万元,自己成了天底下最冤的‘冤大头’了。”他质疑霸州城管的执法依据,更质疑城管是否有“非法营运”的执法权。(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5版)

    仅以“莫须有”的70元油钱,就被城管部门认定“非法营运”,进而罚款一万元。这样的案例怎么看都是源于高额罚款背后的“利益诱惑”。但在笔者认为,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违法认定的简单化,具体来说就是认定“非法营运”的方式过于简单化。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原意来看,“非法营运”指的应是“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这种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按照通常理解,经营行为应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但是,该条例第六十四条后半部分的处罚规定却先后出现了“有违法所得”与“没有违法所得”两种情况。若是有违法所得,则属于非法营运应无疑义。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没有违法所得”可以理解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尚未取得期待所得”,或者“根本就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实际上不可能有期待所得”,若是理解为前者,则该条例第六十四条前后逻辑一致,则非法营运的确定应无疑义;若是理解为后者,则该条例第六十四条前半部分的“非法营运”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方可构成,而同一条款的后半部分的“非法营运”构成要件并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

    也就是说,若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构成“非法营运”,则很可能会导致各地执法人员无限扩大“自由裁量权”,导致公权力对私权的不当干涉与滥用侵害。从报道来看,霸州市城管局的执法标准就已经显示了它的“威力”。

    由此看来,高师傅冤就冤在这立法层面语言的模糊与矛盾上。因此,笔者认为,有关立法部门应该对该条例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对“非法营运”给出一个科学严谨、规范合理的定义,以增强查处非法营运的可操作性。否则,在当前的法律概念下,城管执法人员还会以自己的意志和标准来作为处罚的判定标准,很多无辜车主还将可能“被非法营运”。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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