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正酝酿将110报警分为“紧急”与“非紧急”两类,不同类别的接警将按照不同的出警方式处理。抢劫、坠楼、溺水、自杀等紧急事件民警需立即出警,多事件同时发生警方优先处理紧急事件。据悉,分类出警正在个别城市试点(1月11日《新京报》)。
将110报警事项细化区分为“紧急”与“非紧急”两类,并采取不同的出警方式,确有必要。对于报警者来说,这有利于那些属于“紧急”的报警事项,能够被迅速及时地处理、化解;另一方面,对于警方来说,这样的区分也有助于警方提高出警效率,确保警力能尽可能地使用到“刀刃”上、实现警力配置效益的最大化。
不过,在看到上述必要性的同时,恐怕也要充分意识到,“紧急”与“非紧急”的报警分类,其实只是相对而言的——无论“紧急”还是“非紧急”的报警,警方实际上都有及时出警的必要,“紧急”与“非紧急”之间只应该有出警时间、迅速程度上的量的差异,而不能有“及时”与“不及时”上的质的差异。这也就是说,即使是“非紧急”类报警,警方同样应该认真对待、并尽可能地去及时妥善处置。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在分类的情况下,无论“紧急”还是“非紧急”的报警事项都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呢?对于警方而言,我想,就要求在细化“紧急”与“非紧急”认定标准的同时,警方也要细化“紧急”与“非紧急”的具体时限——“紧急”与“非紧急”的事项,各自必须在多长的时限内出警、赶到现场。进一步来说,警方也要确保基层出警警力的充足到位——保证在面临多起报警时,警方能有充足的警力同时出警。
当然,除了警方自身,要确保所有报警都能得到及时处理,作为报警人的社会公众同样也有相应义务。首先,报警人在报警时,应该将报警内容——具体的时间、地点、事由,充分向警方报告清楚,为警方及时准确出警创造充分的信息条件;其次,报警人也要提高自身的社会公德水平和责任意识,绝对不能胡乱报警;同时,对于骚扰110的电话以及那些明显不属于警务范畴的求助事项,警方也要坚决抵制,避免不必要的警力浪费。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