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前高管撞死人案,警方需及时公开信息

2010年12月30日 08:10   来源:红网   郑渝川

  12月24日晚,平安夜,20时32分,上海徐家汇路顺昌路口,发生了一起轿车与自行车相撞、并造成骑车者伤重死亡的交通事故。截至12月28日,警方仍在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寻找该事故目击证人。但蹊跷的是,事故另一方、轿车司机,上海某国企原党委书记、上海房地产经纪协会常务副会长方某,在配合警方初步处理完事故后,获许离开,并赴东北参加一个会议并发言。事故后,方某及其家属、单位未曾以任何形式与死者家属方接触。(《东方早报》12月29日报道)

  从事故发生(24日)到媒体采写这条报道(28日),过去了整整四天,警方仍在寻找目击证人,对事故原因、过程、当事各方责任均未确认。这就意味着,不能排除轿车司机负主要乃至全部责任的可能。警方不仅应当积极寻求人证物证,而且有必要利用一切技术手段,复制还原事故现场、揭示真相。

  在缺少明确人证的情况下,警方仍能查证肇事司机是否属于酒后驾车、肇事司机报警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的时间差(若时间过长,则肇事方就有故意掩盖肇事责任、间接造成受害者伤重死亡的嫌疑)、肇事车辆和自行车损坏程度(判定肇事车车速、是否逆道)等现场勘查情况;经死者家属许可后,还可以通过死者遗体解剖,对其致死伤情的分析鉴定,提出证据。

  车祸造成了自行车主死亡的严重后果,细节隐蔽不清,令人浮想联翩,甚至可能引发对骑车上街安全性的普遍担忧。因此,不惟死者家属,公众也都有权了解详细信息。但遗憾的是,死者家属、公众均无从了解,上段所述的证据搜寻工作,警方是否在(已)开展、进展情况。可以说,在抗拒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即便存在事故的目击证人,也不敢应告示要求出面说清情况。

  没有明确证据,警方当然不能随便限制肇事司机行动。但事件定性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能排除肇事嫌疑的轿车司机,却有留在本地配合警方深入调查的义务,否则一旦出现对其极度不利的指控或证据,轿车司机很可能拒绝回到上海,抗拒履行刑事责任以及向死者家属作出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相信,上海卢湾区警方一定否认是因为方某职业身份的特殊性,才给予其远赴外地出差的便利,多半会提到人性化执法等缘由;但问题是,这种所谓的“人性化”属于单独、偶尔的法外施恩,还是有普遍广泛的实施前例?卢湾区警方是否考虑过,方某事实上享受到的“照顾”,以及拖沓缓慢、隐晦不明的事故鉴定处理,会让死者家属乃至公众产生怎样的感受?如果突然出现对方某严重不利的人证物证,激起更强烈的舆情反弹,警方该如何自证清白?

  至于肇事司机方某在协助警方初步调查后,径自离开上海到东北开会、未曾联络慰问死者家属的情况,确实与其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无关,然而已足以体现这个人对平民生命的冷漠。

(责任编辑:张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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