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一起劳动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因用人单位连续3年多不签劳动合同,女工田某(化名)“自然”升格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见10月18日《工人日报》)。
这起判决让人很爽。用人单位原先以撤岗为由欲将田某辞退,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法院判这名女工升格为“无固定期限”,这是法庭审理劳动纠纷案所不多见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法院判决完全于法有依。
详细拜读报道,笔者发现这起劳动侵权案有两大特点,一是被侵权人理性维权;二是法律为劳动者维权做了坚强后盾。员工田某于2007年7月应聘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每月只拿1200元工资,其它社会保险等应得待遇基本没有,今年3月,单位以所谓岗位被撤销为由,通知她收拾东西走人。面对用人单位的做法,田某通过法律途径艰难维权,她首先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但以上行政手段难以解决问题,用人单位置之不理,最后不得不诉诸法律。
田某理性维权是一面镜子,体现了法治社会公民应具有的法制理念和应遵守的维权路径,避免了当下时有发生的爬铁塔、跳桥等过激维权对和谐社会的伤害,值得劳动者学习与借鉴。
法律为劳动者合理维权撑天网,尤为值得赞誉。在这起官司中,无论是行政仲裁,还是法庭判决,都鲜明地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譬如当受害女工举报用人单位侵权,劳动监察部门及时调查并责令用人单位整改。用人单位对此我行我素置之不理时,女工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依据事实及时裁决用人单位与女工恢复劳动关系。可用人单位不仅不加理睬,反而倒打一耙,把女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解除与女工的劳动关系。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判决女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起官司一波三折,自始至终彰显着法律保护弱势者权益的鲜明特点与温情。社会转型时期,劳动纠纷居高不下,据统计,2009年,仅全国各级工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就达36.2万件。在错综复杂的劳资矛盾中,一个基本事实是,用人单位强势,劳动者弱势,而法律是弱势者权利免受侵害的最后一道屏障,这就要求法律不屈服于权势,勇敢地为弱者撑起保护伞,鼓楼法院的判决是一个范本,值得借鉴。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