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市泾阳县公安局某副局长的夫人李春以期货交易为幌子,控制了一个地下钱局,交易规模达到30亿。李春的客户分布很广,有远在山东的某煤矿企业,有近在本市的一些警察和官员。其中,咸阳交警支队投资比较集中,仅一个科室负责人就投了500万。“巧合”的是,办案的网安支队政委正是该公安局长的儿子,调查案件的警察与李春丈夫和钱庄的众多客户都是同事关系。(10月2日《中国广播网》)
“自己人查自己人,下头人查上头人,回避的都是局外人”。在泾阳县公安局副局长夫人李春控制地下钱庄,官员警察均为“客户”,案件侦查过程中凸显出这一特征。自己人查自己人能查出什么?下头人查上头人又能有什么结果?结论只有一个: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杷。自己查自己,白费时间和力气。最终结果只能是涉案人员获得无限窃喜,社会法治秩序遭受严重践踏,挫伤公众的法治信心。
公安人员自己查自己,让我们再一次领教了落实回避制度的坎坷艰难。在泾阳县公安局里,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制度如此不受待见,“自己人查自己人,下头人查上头人”,还是由于局领导自己的屁股上沾着屎,自身存在诸多见不得阳光的肮脏东西,内心里有鬼,为此而刻意逃避法规制度监督,进而使李春的犯罪事实真相得以继续掩盖下去,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
利益是永恒的,且极具吸引力。在利益诱惑面前,往往会出现“党性不管用,觉悟靠不住”的现象,有效管束人们的行为,需要制度机制保障到位。
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制度。《警察法》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回避。同时明确,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我国刑事诉案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与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一项制度。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公安人员在案件侦查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做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及时揭示事实真相,准确判定案件性质,有效防止徇私舞弊,酿成冤假错案。
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侦查或裁判者,这是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如果办案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仍参加案件的办理,即使案件完全得到客观公正的办理,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是否存在“暗藏私心”的怀疑,其直接结果是出现不必要的讼累和执行障碍,最终会损害公众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实践证明,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就是促进正义“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的最佳途径。落实回避制度,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尊重和自愿接受侦查司法程序和定案裁判结果,而且回避制度的实施及其所保障的程序公正价值,还可以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普遍尊重,从而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增强公众法治意识和信念。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