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预计这类规定终将成为废纸一张。因为它不仅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更在于超越了法律的界限。早些年,很多人建议增加惩处“婚外情”的法律规定,但最终没被采纳,因为“婚外情”行为太复杂,难以区分是非,如对此立法很可能导致对公民隐私的侵犯,而且不符合人性、人道。
既然我国法律不管“婚外情”,那大学有权对大学生“二奶”等处以开除学籍的决定吗?不可。公民有学习的权利,这种权利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开除学籍意味着对学生教育权的剥夺,而教育权属于人权的一部分,开除大学生“二奶”等于剥夺了她们的人权,这没有法律的授权是不行的。虽然大学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但如涉及剥夺公民的权利,一定要有法律上的授权,否则学校是没有自治权的。
不仅如此,新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很重要的改动就是,不再管学生婚姻了。我查阅了七种开除学籍的行为,并没有发现对搞婚外情和一夜情的大学生“二奶”、“二爷”作出开除的规定。显然,重庆师大和华南师大上述规定突破了法律界限和教育部的规定,有越权之嫌。
大学生与已婚人士保持“特殊关系”并不违法,但这不等于说,大学可以对此不闻不问。大学应该管,但不是用上述行政规定去管,最好是成立师生道德委员会之类的“自治”机构,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和规劝。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