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44人遇难、4人失踪、4人受伤的伊川“3·31”矿难,不仅牵出了黑心煤老板,也让洛阳伊川法院集体陷落。该院院长、副院长、民庭庭长、刑庭庭长、服务中心主任等多名法院干警先后涉嫌犯罪被批捕(《大河报》)。
虽然法院集体“沦陷”的字眼有点刺眼,案件本身却并不复杂,根据省高院调查的情况,去年5月1日,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两人死亡的矿难事故。伊川县法院在办理该矿法定代表人王国政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该法院院长张国庆等人收受王国政的贿赂后,对王国政进行了从轻判决。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法院并没将判决书和监管通知书按规定送给警方,而是将这些司法文书直接交给了王国政本人。王拿到上述司法文书后,也没向警方移交,直接到煤矿继续担任煤矿矿主,最终导致又一矿难发生。今年7月19日至27日,伊川县法院院长张国庆,该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董振亭,案件承办人张占伟分别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反思伊川法院集体“沦陷”的事实,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几个让人生疑的情节:一是涉案关键人物王国政早在去年就因毛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被法院审判,但因为其向包括法院院长在内的一系列工作人员行贿,结果从轻发落,那么对于执行法律审判职责的法院而言,轻而易举就能对一个案犯从轻发落吗?法律尊严何在?为何对这样明显从轻处置的判决就没有人提出质疑?二是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凡被责任追究处理的对象,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但事实上王国政在缓刑期间,仍作为矿主和实际控制人违法乱纪、继续组织矿井违法违规生产。那么身为当地监管职能部门,为何就没有发现这个重大的疏漏呢?为何就没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执行法院判决呢?三是法院判决后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将判决书和监管通知书按规定送给警方,而是将这些司法文书直接交给了王国政本人。那么当地警方为何就没有向法院提出质疑和询问呢?四是幸亏是有发生了情节严重的矿难,才拔出萝卜带出泥,导致了法院集体“沦陷”,那么如果没有今年煤矿事故的意外发生,涉案人是不是就长期逍遥法外并且也难以捅出法院集体陷落的极端案例呢?
对上述疑点分析之后,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在基层法院系统,监督的力量太式微了。因为没有公众的监督,法院判决才能如同儿戏,想怎么判决就怎么判决,因为没有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法院的判决只成了一纸空文,而无法得以落实,因为没有了对法院司法判决行为的监督,法院即便是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判决了一个案子,也没有人提出异议,结果为法院受贿充当保护伞行为提供了空间和机会以及对自己徇私枉法行为的担忧。而这些事实的存在,无不在拷问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对法院这个审判机关而言,如何才能有效地监督并规范其判决行为?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法院集体“沦陷”这个字眼恐怕一时难以消除。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