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江涛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将于9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顺利的话有望在9月下旬出台。《条例》中除了规定“两成职工要求可提工资集体协商”等亮点外,还以法规的形式把企业纳入舆论的公开监督之中。第六十九条中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民主管理中不当行为,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公开谴责。这等于赋予了工会新的手段和资源,以往在全国没有的。(8月5日广州日报)
诚然,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不怕罚钱怕曝光,对于这些企业如果在工资协商中存在不作为,工会对其公开谴责,通过媒体曝光,营造舆论监督的声势,形成合力,可促成工资协商的最后解决,但要看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死猪不怕开水烫”,既不吃“罚款”也不吃“曝光”,横竖不买账,对此,工会不能束手无策,听之任之,而应有所作为。
要在立法中解决工会组织在工资协商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与各方违反协商制度的法律责任问题。通过立法授权工会对地方政府建立工资与GDP增长同比的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以及调整最低工资等负有监督权,并对上述议题中的具体细节提出合理意见与建议,决策部门必须予以采纳,否则,工会有权否决。授权工会对职能部门与维护职工权益相关的具体行政措施有个案质询权,被质询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否则,工会可以报告当地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亦可直接通报媒体予以曝光。
对相关个案查处的答复不满意的,工会亦可在督促复核的同时派员或聘请社会律师跟进监视办理。授权工会对所有企业涉及劳动者权益事项的现场检查权,包括工资等支出账目的检查权,工会有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明确工会有为工资协商提供第一手资料的义务,并主持或参与工资协商。授权工会对工资协商结果的执行有全程监督权,并保留对不作为企业采取法律赋予一切倒逼手段的权利。
与此同时,应建好一线工会组织,“娘家人”找准自己的位置,这在工资协商机制中尤为重要。目前,在一些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和较为分散的第三产业,还未能成立工会组织。因此,当务之急是在所有企业和行业成立工会组织,特别是组建行业工会。在已经有了工会的企业,应在各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下使之成为工人自己的维权组织,尤其要培养工会会员敢于向企业叫板的“出头意识”,在基层工会、企业工会和行业工会里重点培植员工自己的工资协商员和各有专长的维权代表。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维护职工权益、保障和谐劳资关系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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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