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大学生”来做噱头是一件可耻的事

2010年07月27日 13:06   来源:光明网   鲁开盛

  今年开始,龙泉驿警方先后接到全国各地95起报警电话,矛头都指向位于该区的天辰公司,称该公司是诈骗公司。警方调查得知,天辰公司总经理祝某今年27岁,成都某高校计算机专业毕业,毕业后还在某软件公司工作两年多。(7月24日《华西都市报》)

  《27岁大学生开公司,圈走400股民400万》,这是7月24日《华西都市报》19版头条的标题。读者朋友们能读明白吗?或许有人会反问了:这么直白的汉字,怎么可能读不懂,你当我们是傻子呢?可是,笔者告诉你,再往下读新闻,你就会发现原来你确实没读明白这条大标题。

  该报道的正文交待,“天辰公司总经理祝某今年27岁,成都某高校计算机专业毕业,毕业后还在某软件公司工作两年多”。问题出来了:27岁的祝某明明大学毕业好几年,而且在其他单位都工作两年多了,标题怎么还叫人家为“27岁大学生”呢?

  大学生是指大学在校生,大学毕业生不再是“大学生”。大学生,最新版本的《现代汉语词典》注释为“在高等学校读书的学生”。—— 如果大学毕业生仍然可以称为大学生,那么同日发布的陈绍基获刑消息的标题是不是该做成《65岁大学生受贿2959.5万元,广东政协原主席陈绍基获死缓》?

  “广东政协原主席是65岁大学生陈绍基”的说法很荒唐。如果上过大学的人一辈子都可以算“大学生”的话,那么笔者是不是也该称为“38岁大学生评论员”呢?而类比下去,《华西都市报》的员工是不是可以呼为“大学生总编辑”“大学生编辑”“大学生记者”呢?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哪个群体中的成员都有可能犯罪,不能因为这个群体中的某成员犯了罪就认为这个群体在实施犯罪。事实上,这在业内是有相关报道纪律的。犯罪嫌疑人祝某开公司圈钱,跟其身份是不是大学生没关系。再说,他两年前就已经不是大学生了。

  故意混淆概念,利用“大学生”这个敏感的社会群体做噱头,以期获得更高阅读率的做法违背新闻职业道德。数年前一著名记者的“女大学生卖淫现象调查”就曾引发风波,虽然采访有据可查,但就因为贴上了“大学生”的标签,而使得该记者遭遇“滑铁卢”。

  请别往大学生身上泼脏水,因为借“大学生”之名来做噱头是一件可耻的事。作为中国的第一张都市报,《华西都市报》一直是笔者尊敬的纸媒,而今天《27岁大学生开公司,圈走400股民400万》的做法却实在是令人遗憾。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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