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报告“新规”值得期待

2010年07月13日 11:37   来源:光明网   侯文学

  7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见2010年7月11日人民网)领导干部财产报告新规的发布,令人为之期待。

  《规定》是继今年2月23日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之后的又一个重大举措,也是对中央1995年、2006年发布的领导干部收入报告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整合和完善。其特点和新意是:首先,进行财产申报的人员扩大了。不仅包括县处以上共产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不仅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也包括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领导班子成员;不仅包括在位的领导干部,也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其次,需要报告的内容增加了。不仅包括家庭财产,而且包括婚姻变化、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子女与境外居民通婚、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和从业等情况。第三,需要申报的财产种类更多了。报告不仅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也包括房产、投资等事项。第四,删除了2006年发布的《报告规定》中有关“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更改为“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第五,《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和隐瞒不报的,将根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规定》的发布实施,引发了美联社、美国彭博新闻社、法新社等众多境外媒体的广泛关注,认为“中国政府周日出台了更为严厉的反腐政策”,“表明了中国政府与腐败做斗争的决心”,“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该问题上正采取更为强硬的立场”,等等。尽管这一举措受到境外媒体肯定,但仔细阅读《规定》,尚有需要完善之处。例如,按照《规定》所附的名词解释,“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那么,按照工商关于“有经营能力”、“有必要资金”等登记|条件,显然他们既不能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也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和企业,只能是领导干部假借“共同生活子女”名义暗箱操作。这种情况,领导干部显然不会主动申报,而官员利用非“共同生活子女”转移财产无疑被排除在监督之外。同时,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只限于内部掌握,不进行财产公开,亦即只限于组织内部监督,缺乏公众监督,而官员的腐败问题,往往是群众举报出来的,这不能不说一种缺憾。

  推行“阳光法案”、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既是国际惯例,也是人民群众多年来的呼声和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尽管这次出台的《规定》仍然是“向上级申报”,而不是向社会公示,但我们仍可以把这看作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即通过《规定》一定时间的试行,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已经为期不远了!

(责任编辑:侯彦方)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