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文物不能停留于“只查不罚”

2010年07月05日 15:20   来源:荆楚网   黄名金

  陕西咸阳人卓登于1986年捐给市政协的百余件于右任书法作品下落不明,怀疑被政协官员私分。7月3日,咸阳市政协向媒体通报称,已有112件查证落实,确有官员私存,仍有6至9件受捐文物下落不明。通报会现场,不请自到的捐赠人卓登却被官方“请出”了会场。(7月4日《新京报》)

  私存与私吞,一字之差涵义却截然不同。私存是指私自存放,而私吞则是私自侵占他人财产。两相比对,不难看出私吞比私存的情节严重得多。笔者纳闷的是,既然咸阳政协查明112件受捐文物下落,为何将官员私吞说成了“私存”?官员一旦东窗事发,文物私吞变成了“私存”,这究竟要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往哪搁?

  地方将官员私吞说成私存,这种“有法不依”的行为,实则是对法治精神的一种背叛,是某些官方有意规避法律的表现,这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法律之殇。112件受捐文物下落真相基本查明,确有官员私吞,但姓甚名谁公众却是一头雾水,对私吞文物官员如何处置更是只字未提。如此偏袒这些“保管”文物的官员,让他们置身法律之外,试问法律脸面何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七章第七条规定,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些官员私分24年前受捐文物已成事实,遗憾的是刑事问责却未见表态。揆诸官员私吞文物这起案件,咸阳政协大多是纠结于受捐文物下落,即便是确有官员私吞,也被大事化小说成是私存,如此语境之下,实有亵渎文物保护法之嫌。

  鉴于文物流失的客观实际,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处罚官员私吞文物,显得至关重要,追查受捐文物下落不能停留于“只查不罚”的层面上。要保护好文物,有一部好的法律只是奠定了基础,该法律能不能被认真贯彻执行才是根本。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县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量问题,要从法律的高度来规定机构设置问题。

  因此,公众不仅仅只想知道咸阳政协查明112件受捐文物下落后确有官员私吞,他们更想获悉这些私吞文物的官员姓甚名谁,地方公布这些名单有那么难吗?受捐文物被官员私吞,已经跟法律相抵触,“官员私分24年前受捐文物”这桩案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只有敢于正视事实,坦诚地面对公众,才能平息事态蔓延,契合民众的意愿。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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