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就地免职”平息民愤并非善治

2010年06月16日 10:39   来源:中国江西网   邓辉林
    6月11日晚,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旅游局局长汪国庆在驾车过程中,与行人中学生胡某发生口角纠纷,并动手打了胡某。围观群众从几名、十几名,迅速增至数千名。马鞍山市委书记郑为文赶到现场后,向现场群众承诺:政府一定会妥善处理此事,并将汪国庆就地免职。(6月13日《金陵晚报》)

    从客观后果来看,“就地免职”等等承诺不仅得到了现场群众的掌声,而且避免了事态激化。于此事件,笔者能够体谅郑书记从大局出发维持稳定的良苦用心,也认同他严肃处理下属官员的诚意与决心,但对其“就地免职”的承诺尚存疑虑。

    首先,这种“就地免职”来得太过急迫,以致有“以言代法”之嫌。通常所谓“就地免职”,是指中共中央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十章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这一规定中的“就地免职”,意为在原工作地、原职务上予以免职,并非指“立即免职”或“当场免职”之意,更无特定情况下可以取消官员任免程序的弦外之意。而郑为文书记所称的“就地免职”,则是在事发现场“当场免职”。这种扩展版的“就地免职”,省略了官员必经的任免程序,由一人临时“拍胸脯保证”,与法治精神和官员任免规定不符。

    其次,这种“就地免职”的承诺伸手太长,尚有越级行政之嫌。汪国庆作为马鞍山市花山区旅游局局长,是由同级人大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其免职也须经过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郑为文作为马鞍山市委书记,尽其履行本职的要义,亲赴事发现场安定群众,其工作作风颇堪称赞,但他比汪国庆所在行政系统位高一级,对于花山区一般干部的人事任免虽有指导和建议的权利,但无直接插手的权力。用“当场免职”的承诺去抚慰群众,实际上有越级行政之嫌。

    另有一条新闻报道说,汪国庆在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中共马鞍山市花山区委当夜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免去其区旅游局局长职务,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6月13日中安在线)这样的处理方式,符合官员的任免规定,比起当场承诺“就地免职”,无疑要理性得多。

    可以作此设想,即“就地免职”的承诺,被相关层级的人大否决了。承诺者又当何以谢民?要是一切都按照法治精神指导下的官员任免规定办事,并且这种办事的理念与方式已经为群众所熟谙,那么“就地免职”的“慷慨承诺”,在群众眼里将变得虚弱无力甚至荒诞不稽。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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