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晚,马鞍山市花山区旅游局局长汪国庆开车蹭到了一位中学生,下车后他重重地打了该生一耳光,还说,你们知道我是谁吗?我是领导!此话一出,顿时激怒了周围群众,围观人群激增至上千人。闻讯赶来的马鞍山市委书记郑为文站在警车车顶上,用高音喇叭喊话,告诉围观的群众,政府一定会妥善处理此事,并将汪国庆就地免职。此举赢来在场群众和网民的一片叫好声。(6月13日《金陵晚报》)
我有一百个理由痛恨打人局长,也有一百个理由为郑书记的果断决策喝彩!但且慢,喝彩归喝彩,理性归理性,激情过后,我们要反思:市委书记将汪国庆就地免职的做法是否妥当。从当时群情汹涌的情势看,郑书记果断下令将肇事局长就地免职确实起到了稳定局势的作用,但也只能作为权宜之计偶尔为之,而不能作为正常的处理手段按惯例使用,因为它不符合干部任免条例。
就像干部的任用要走一系列的组织程序,如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最终由人大做出任职决定,同样,免去一位干部的职务也要按照组织程序按部就班来。这里首先有个哪些违纪干部适用“就地免职”的条款问题。对照中共中央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没有规定可以对其他违纪行为和违法、失职行为予以“就地免职”,而且还要“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而非由一人说了算。显然,汪国庆的打人行为不适用于“就地免职”的条款。
除此之外,还有个谁来“就地免职”的问题,即权力主体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规定,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免除职务也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如厅局长一级的干部都是由人大任命的,故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应当由产生他的人大会议罢免;或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10条第3项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先行停止其职务。可见,汪的职务应由当地人大而非书记依法免除。
近年来,“就地免职”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快速、及时处理违法违纪干部的有力手段,其作用堪比“尚方宝剑”的斩立决,惩治效果迅速及时,故很有市场。如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在全市政法工作暨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表彰会议上放出“狠话”,称本次东坑赌场案件中公安分局局长被免职还是比较轻的处罚,今后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将就地撤职。(2010年1月15日《广州日报》)而且群众往往会为之叫好,称赞领导有魄力,处事果断。正因如此,格外值得警惕。
封建社会里,法制建设不健全,交通信息来往沟通不便,皇帝不得已封赐出征远方的大臣“尚方宝剑”,授权他们便宜行事,但今天不同了,从中央到地方都制订了完整的法律法规,加上交通信息往来快捷方便,对违纪干部的惩处无须请出“尚方宝剑”,完全有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来做出处理决定。毕竟“就地免职”赋予掌权者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较大、随意性较强,容易伤及无辜,也容易助长掌权者的个人主义作风,不宜提倡。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