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锦江区出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确定了初始提名必须坚持的6项原则和5种提名方式,着手探索建立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制度体系。(《四川日报》2010-6-4)
锦江区此次出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的最大亮点,当然是在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上,《暂行办法》明确了不同提名方式的主要责任人以及6种属于违反初始提名工作规定的情形,明确指出“在提拔后被发现存在严重影响任职问题,且问题在初始提名前就存在的,要倒查初始提名人的责任”。
我们干部任用中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症结就是,那些有权提名者与被提名者之间,往往是一种恩赐与接受恩赐的关系,而不是正常的工作关系,不是因为被提名者在德能勤绩方面突出,不是因为其符合干部任用的各种标准,是一个合格的,堪当重任的干部人才,而是因为那人是“自己人”,而当被提拔者后来出了事,证明是属于“带病提拔”的,也没有关系,那提拔者安然无恙,甚至会利用自己的权力与早已网罗的关系,为其开脱。不用说,那被提拔者对于自己的“恩人”自然感恩戴德,只要是其吩咐或是暗示的事,不管合不合法,违不违规,必然二话不说,无条件去办。如此只有收益,没有风险的事,当然让人乐意当那“伯乐”了。
有了责任倒查制度,那么提名的风险自然就开始显现,提名提拔干部不再是一种只有坐收暴利而毫无风险的“投资”行为,这也才符合“提名有风险,提名须谨慎”的原则。这对于那些喜欢当“伯乐”的有权者,在考虑提名谁提干时,不能再那样将私利的考虑放在首位,而会权衡可能的风险,更多从公利的角度来提名及做出决策。这对于干部任用的规范化,减少干部任用中的种种弊端,是一剂很好的药方。
当然,这还只是一种“暂行办法”,最终命运如何,执行的时候会不会面目全非,会不会只是一纸空文等等,都还是一个有待答案的问题。不过,能够制定出这样一种制度,已经让人眼前一亮了。只是希望,不要让人眼前一亮之后,就是大大的失望。(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络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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