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在法院门口放鞭炮的市民悲哀

2010年05月23日 08:21   来源:红网   鲁开盛

  二审结果宣布10分种后,重庆高院外响起鞭炮声,有人拉起“判处文强死刑,法律万岁!”的横幅,燃放的鞭炮持续了3分钟。燃放者向记者表示,自己是普通市民,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是任何受害者的亲友,燃放鞭炮是为了庆祝今天的判决结果,“我认为这个判决是公正的”。(5月22日《中国青年报》)

  文强二审死刑,其实乃预料之中的事情。根据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量。

  文强之罪当不当诛,自有法律说了算。用不了多久,最高法院会给出一个结果——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改为死刑缓期执行。无论如何,请相信正义的力量,请相信法律的力量,请相信法治一定会最终胜利!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每个人都有表达的自由,但并不是每一种表达方式都有无限的自由。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就是在重庆高院门口放鞭炮的这种极端“得意忘形”行为。笔者认为,在法院门口放鞭炮的行为表象上是在为法律欢呼,实质上是在扇法律的耳光。

  怎能用违法的方式欢呼法治的胜利?我们知道,重庆市也是对烟花爆竹实行有限开禁的城市。既然是“有限开禁”,那么就是说:有的区域在规定时间段是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而有的区域则是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重庆高院位于繁华的渝北区红锦大道,当属限放区域。

  这个条例的第八条还规定,“在限放区域内,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的上午七点至次日凌晨一点,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5月21日不是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所以在5月21日任何时间放鞭炮一定是违法的。

  最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显然,在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庆高院门口放鞭炮的行为严重违反地方法规。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为在法院门口放鞭炮的市民悲哀,更为我们法治的未来心存隐忧。为什么如此典型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惩罚,反而还能在媒体上四处宣扬?当法律失去刚性,又怎么能让人们敬畏法律呢?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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