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媒体言论 > 正文
中经搜索

黎川新官公示财产并非投石问路

2010年05月16日 13:52   来源:中国网   一吟
    公众关注的江西黎川县在县城广场向社会公示119名新任科级干部财产收入情况有了令人欣慰的下文。5月12日,虽然“江西黎川县在县城广场119名新任科级干部财产收入情况,向社会公示”已有半月,江西黎川县行政中心旁的公告栏前仍有不少人驻足。同时,当地为满足公众要求,广场公示延迟一个月。然而,在半个月前,在谈及此举时,该县纪委负责人却说,目前此工作还在探索中,我们也在投石问路。(《人民日报》 5月5日)

    新官上任公示家庭财产还需投石问路吗?黎川半个月的实践对此作出否定的回答。

    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已成为中央一项郑重其事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自1997年1月31日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包括报告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等五项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来,至今已达14年。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为促进这一规定,近年中央和中纪委又制定了具体细则。谓之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的收入、房产、出国入境、入股投资等情况。其中,个人财产则是重要内容。笔者之所以说,新官上任公示私人财产不是投石问路,乃因在公示官员个人私人财产方面,早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习惯,中央也已有明确的规定,当下需要的不是什么“问路”,而是全面抓落实。

    诚然,对于广大官员而言,官员私人财产公示毕竟是首次。黎川县称其为“探索”也不无道理。近日,湖南临湘副市长就官员财产公示发表了他的看法,认为官员财产公示要慎重,弄得不好恐怕会惹出是非,甚至可导致社会混乱云云。但这个“是非”却是一件好事,至少可以鞭策官员警醒非法收入。尽管中央提出报告重大事项已有多时,诸多地方总是小心翼翼,能推则推。即使在近年出现了新疆阿勒泰等少数几个地方公示官员私人财产的“试水”,但未被广大媒体看好。有的“试水”单位是挂着羊头卖狗肉;有的只是节假日公示,令广大公众不了解实情;有的在公示的内容上做变通文章,使公众私人财产走过场。总之,生怕公示个人私人财产会惹出麻烦,这成了各地不少基层官员的普遍心态。官员为何怕私人财产公示?尽管有着方方面面的原因,但难以与灰色收入切割则是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官员个人正常收入和靠正当途径收入,公众不太在意。在意的是则是反常收入,也就是除了正常工资和正当途径收入外,其他收受红包之类的不法收入。一些手握生杀大权的官员已把灰色收入视为“横财”,在“人无横财不富”的潜规则影响下,一些人们打起“横财”注意,逐渐滑下犯罪的深渊。

    公示官员财产尽管难以一下子切断官员的“横财”之路,却是对付官员发横财的一个很有效的监督渠道。人们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就是一把利剑,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该制度要求,官员财产必须透明、公开,让群众知情。还要求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在领导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和自我监督的基础上,放手发动群众监督。一个官员私人财产一下子冒出这么多,当然会引发公众的反思与反问,监督官员就有线索。从这个意义上讲,全面落实抓官员财产公示这一举措,当然会引发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态势,十分利于反腐倡廉工作推进。

    话又说回来。黎川县纪委对新官私人财产进行公示标出“探索”之意,但决不可成为止步不前的理由。假若由于“探索”被某些官员冷嘲热讽就缩回来,这就大错特错;或者公示财产只限于科级官员不向上,即不向副处、正处延伸,那么,也达不到抵制灰色收入,反腐倡廉的目的。

    黎川新官公示财产延迟一个月引发公众热情再现曙光。

(责任编辑:年巍)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观察家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