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匮乏”是烂尾楼毒发的“慢性药物”

2010年05月16日 07:06   来源:红网   黄云香
    内蒙古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是一个财力只有3000多万的贫困县,2000年计划斥资60亿元建新城,结果留下一堆“烂尾楼”。当地官员称系领导拍脑袋做决定,但迄今无人被问责。至今仍欠几千万工程款,县领导需躲建筑商上门讨欠款。媒体估计该县完全还清欠款需要50-80年。(5月15日东北网)

    贫困县60亿建新城成烂尾楼,我认为“问责匮乏”是最大的诱因,它就像一剂“慢性药物”,渐渐地腐蚀进而渗入骨髓,不治而烂。让人不解的是,贫困县拟斥资60亿建新城留下大量烂尾楼,迄今为何无一人被问责?可以这么说,责、权、利不清晰,导致了烂尾楼的慢性毒发。

    其实,在这件事上完全可以通过追究官员确实应承担的责任,促使官员更好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使官员真正担负起责任。遗憾的是,出现大量烂尾楼,问责却得不到体现。似乎每一起事关公共利益的事件,都会掀起了一股问责风暴,有关领导都被“问责”。为什么60亿元建成的烂尾楼,问责竟是无动于衷呢?这无疑是不正常的。

    按理说,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60亿建新城成烂尾楼无人受责,我认为如果没有一个操作性很强的问责法律体系,问责制度将可能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制度效应。再说,所谓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仅仅限于重大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尚未纳入问责范畴,这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简言之,目前问责机制大多还锁定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领域,这是造成大量烂尾楼无官员受处分的症结所在。

    “问责匮乏”看似不重要,但它却是烂尾楼毒发的“慢性药物”。再者,问责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大多局限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拍脑袋工程”下的大量烂尾楼焉能不出现?

    一言以蔽之,烂尾楼工程要达成官员被问责之愿,务必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以法律或条例的方式规定向谁问责,谁来问责,如何问责。只有让“问责”范畴得以延伸,把责任“归位”,让监督“强硬”,对决策失误的官员一律追究责任,使官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才能防止大量烂尾楼的再度出现。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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