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县上访村民被判敲诈勒索政府,获刑3年。记者问:“敲诈勒索罪是采取非法的手段,而马继文用的是上访手段,那么,请问上访是不是非法的手段?”院长回答说:“现在不好解答,这个问题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吧。”(《中国青年报》5月6日)
在我们这里要厘清那些稀奇古怪之现象,不是非饱学之士才能做得到的。对于更多的事情,其实仅仅基于个人生活中积累的常识就可做起码的判断。有人说时评是一个不断重复常识的活儿,意思就是在说,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起码的常识都是不具备或者都要违背的。比如,在这里为了验证这个说法,很有必要提到的就是“诽谤政府罪”这个罪名。
就算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要搞清楚这个罪名,都是有点困难的。因为迄今为止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是没有这个罪名的。百度词条中有这样的一个记录“2010年网络新名词,是由一些农民不断上访,而引发的新的判刑的性质事件引发的新的名词来源”。现在明白了,所谓敲诈政府罪,原来不过是“愈加其罪”的一个罪名。我所知道这个网络新名词之缘起大约是,经年以来,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去年11月,沧州南皮县的两起“敲诈政府”案在河北省检察院关注后撤销。(据《新京报》2月15日)
至于法律条文对敲诈罪解释:“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政府并非具有人格,也并非是法人机构,所以很难用敲诈来说明人民对于政府的诉求。这些基本仍然是人尽皆知的常识性问题,倒不是我想论证的。本来嘛,这样一个愈加其罪的发生在沧州南皮县的罪名,在河北省检察院的干预下最终无疾而终,这本身就已经够荒唐的了,今天又被山西达临县法院借鉴去并且居然就做了判决。遇到记者的采访,知道这个荒唐的葫芦案,是不好搪塞出口的,于是羞答答的关门谢客。实在关不上了,就这么回答的:“现在不好解答,这个问题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吧。”您看,这不是一件极其超乎想象力的事情么?到这一步我们大概知道了,原来还有一种判决叫“理解式”宣判呐!
一直以来,所谓术业有专攻,我大约也是不好强求,分管科教文卫的政府职能部门会有多么深刻的法学知识。这也是可以想象的嘛,尽管我们早就知道在任何国家甚至在任何一个时代都少有听说敲诈某种政府组织机构的罪名。不过,当一些部门在长官专制意识下,比如说由不得把自己当做了政府的代言人——有时候还不仅是政府利益的代言人,因为在我们看来作为政府之利益正是人民之利益,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则政府的利益与公信力就随即而生。当然对于这一部分人,我们是很难强求他不经过一番比较深刻的教育就会产生这样的常识。在他们看来,政府是自己的政府,给政府讨价还价制造一些本来是由他们催生出来的不安定因素或者不利的影响,那就等同于跟自己过不去。所以像“诽谤政府罪”、“敲诈政府罪”这些罪名就“何患无词”了。
对于这些没有多少法律学识的人所做的,尽管我知道这是一件多么过分的事情,但还不至于觉得多么荒唐。这件事情的荒唐之处正是在于,它居然能走到司法诉讼的阶段。您看,地球果然是圆的,有时候依靠徒步的方式南辕北辙,居然也能实现自己的初衷。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