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学者吴思先生在《血酬定律》一书中提出了“合法伤害权”的概念,所谓合法伤害权,就是说有些人能够利用自己的管辖权,在他可以做主的范围里,利用冠冕堂皇的理由给其治下的民众以伤害,但所有一切都是在合法的名义之下进行的。合法伤害权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执法执罚者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古代有句谚语,叫做“官断十条路”,说的是一件事情一旦遇到适用法律、法规稍有模糊之处,官员可以进行自由裁量时,官员的选择就有10种之多,怎么断都不为过。制度上的漏洞给了官员们太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官员们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发挥“合法伤害权”的威力。
要解决合法伤害权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不断完善各种制度,使得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社会运行的空间越来越小,进而大大压缩“合法伤害权”可以施展的空间。湖南省首开全国先河,全方位推进行政裁量权规范改革,主动为自己的权力设限,勇气可嘉、胸怀可敬、智慧可赞,也标志着湖南在推进法治政府上迈出了新步伐。
规范自由裁量权是个世界性难题,同时也是一个历史性难题。一是难在“度”,既要给自由,否则就不是裁量权了,又要防止自由被滥用。也就是说,重要一点即避免行政裁量权的过大或过小,努力在“大小之间”寻找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佳值。二是难在“利”,规范自由裁量权会触及到一些部门、人员的既得利益,势必会引起一些不满或反对,实施过程必定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三是难在“新”,目前在全国县级以上的政府进行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寥寥无几,而省一级的政府进行裁量权规范的仅湖南一例。没有现成经验模式可以学习,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仁者必有勇。湖南这次敢于挑战这个难题,做首次“吃螃蟹”者,开启中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破冰之旅,勇气可嘉。
这次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的,是政府规范自身的行为。湖南开始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探索,笔者认为是依法行政的追求,也是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必须,还是民本理念的体现。“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让行政裁量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就是为了真正实现以民为本。行政行为不仅要公开公正,更要合情合理,回归以民为本的行政理念,让公务员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时任湖南省省长周强的一席话就道出了立法的本义。自律者,人敬之,这种敢于“作茧自缚”的胸怀,值得尊敬。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需要的不仅仅是勇气,还需要大智慧,必须智勇双全。为此湖南祭出一记组合拳,先是在两年前出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办法》的出台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从而确保了《办法》的连续性和实效性。其次是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民意和专家意见,确保了《办法》的全面性和针对性。再次就是制度创新,对行政裁量权,行政审批,行政罚款,行政检查评比等进行了综合控制。特别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条例等五个基本制度组成“综合控制模式”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确保了《办法》的可操作性。最后就是针对社会关注的“钓鱼执法”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禁止,提高了《办法》的社会认可度。表现出来的一系列智慧,令人赞叹。
《办法》的实施,使得自由裁量权步入统一、法治的轨道,为全国规范容易被滥用的行政裁量权提供了重要的借鉴。这是“敢为人先”的湖南人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的新贡献。我们相信:“作茧自缚”迎来的必将是“破茧成蝶”。
(责任编辑:年巍)